為方便同仁,我們整理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註冊局發布的各類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條件,梳理了13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條件及法律法規依據,供大家參考。
01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少於50人);
2.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實收資本和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31、三十二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登記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2.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實收資本和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31、三十二、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61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03國有獨資公司
設立登記的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1-50),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2.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實收資本和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章程,或者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31、三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04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200人,且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
2.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實收資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額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票的發行和募集符合法律規定,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4.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法規部門規章:
《公司法》第76、77、78、70、80、81、82、83、84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
05非公司企業法人
設立登記的條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
2.有政府授予的由企業管理或者歸企業所有的財產,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等機構;
4.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
6.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國家對企業註冊資本數額有特別規定的。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規部門規章: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
合夥企業
設立登記的條件:
1.合夥人有兩個以上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支付合夥人執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規部門規章:
《合夥企業法》第14、15、16、17、18、19、55、56、59、60、69條。《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和12。
外商投資企業
設立登記的條件:
1.公司類型請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2.如果是合夥企業,請參照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3.由外國投資者全部或部分投資。
4.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法規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31條;《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08個人獨資企業
設置註冊條件:
1.投資人是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必要的員工;
6.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經管理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九、10、11、16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09個體工商戶
設立登記的條件:
1.經營者是具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2.個人企業還是家族企業;
3.有經營範圍,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業;
4.有營業場所;
5.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11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七、八、九、10、11、17條。
10農民專業合作社
設立登記的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2.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6.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服務於其成員,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服務;
7.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12、13、14、15、19、20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10條、第11條。
11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設立登記的條件:
1.自願建立三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應當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3.有聯合社全體成員制定並認可的章程。
4.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出資額。
5.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盟主要為其成員服務,並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鄉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服務;
6.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事項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
法規部門規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
12外國(地區)企業在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登記的條件: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應當經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登記,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根據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外國企業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進行登記:在陸地和海洋勘探開發石油和其他礦產資源;房屋和土木工程的建造和裝飾或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國家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3.外國企業登記的主要項目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企業名稱是指外國企業在境外合法開業證明中載明的名稱,應當與簽訂生產經營合同的外國企業名稱壹致。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時,應當冠以總行的名稱,標明所在地名稱,並加蓋分行印章。企業類型是指根據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不同而劃分的類型,其類型有: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承包工程、外資銀行、承包經營等。企業地址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外國企業在華地址和經營場所不在同壹地點的,應當同時申報。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任命的項目負責人。資金額是指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全部費用,如承包工程的合同額、外國企業承包或委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在管理期內的累計管理費用、合作開發石油所需的勘探開發生產費用、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等。經營範圍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範圍。經營期限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期限。
法規部門規章: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1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設立登記的條件:
1.應當是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機構。它不具備法人資格。
2.法律規範的名稱。
3.符合法定條件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4.從事營利性活動以外的經營活動;
5.合法有效地停留在該場所;
6.居留期限不得超過該外國企業的期限;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法律法規依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10、12、13、14、15、16、22、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