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港口規劃管理條例解讀

港口規劃管理條例解讀

交通部綜合計劃司負責人解讀《港口規劃管理規定》

交通部發布了《港口規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條例》的相關內容和精神,現對主要內容進行解讀。條例的主要特點:條例作為《港口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力求體現我國港口規劃建設的發展要求,達到規範港口規劃、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港口資源、促進港口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1)常態化。《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嚴格按照《港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港口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作出了具體規定,做到內容科學、程序規範、權責明確,符合依法管理的要求。(2)誠信。《規定》適用於港口規劃的編制、審批、公布、修訂調整、實施、監督管理,涵蓋港口規劃的各個方面和事項,符合港口規劃管理要求,有利於促進港口健康快速發展。(3)政策。《規定》的制定體現了國家宏觀政策和港口發展的要求。其政策主要體現在:1。在規劃上,條例貫穿了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思想,提出了港口規劃要適應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促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優化港口資源配置,提高港口現代化水平的要求;2.在規劃審批方面,《規定》明確了各級港口規劃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分級負責,有利於區域港口科學統籌、合理分工、協調發展;3.在規劃和實施方面,條例對港口建設、港口規劃區內土地和水域的使用與港口規劃的關系、監督管理等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突出了規劃和實施的嚴肅性,有利於充分發揮規劃在港口建設和發展中的引導和規範作用。(4)科學性。《條例》總結了我國港口規劃的經驗,力求全面準確地反映當前港口規劃發展的新趨勢。《規定》的科學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確定了我國港口規劃體系兩類三層次的總體結構。兩類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三個層次包括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省級港口布局規劃和單個港口總體規劃,建立層次分明、功能明確、相互協調的港口規劃體系;二是規定相關規劃成果文件之間的關系。《規定》明確,規劃文本應當以規劃報告為依據,規劃報告是對規劃的相關內容提出強制性要求的文件。強調規劃報告是編制規劃文本的技術支撐,在此基礎上編制的規劃文本經批準發布後成為港口規劃管理的法律依據,不同於作為技術文件的規劃報告,屬於法律文件。《條例》提出,以法制化的形式體現規劃內容,是實現規劃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徑。(5)簡單性。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方面,《條例》根據詳細規劃的特點,明確將審批權限委托給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在港口規劃修改中,屬於局部修改性質的規劃調整應按簡化程序辦理審批手續,體現了高效、簡便的原則。(6)適應性。技術強是顯著特點,編寫內容多。《條例》以單行條例的形式采用了港口規劃內容、文本格式等技術要求,使條例內容更加直觀、明確,有利於保持條例的穩定性。《港口總體規劃》的內容和文本格式、《港口布局規劃》的內容和文本格式已以[2006]469號和[2006]470號文件下發,其他規劃要求將根據需要逐步制定和頒布。《條例》的起草過程:

2001年,我部組織開展了港口規劃體系研究,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專家咨詢的基礎上,完成了港口規劃體系研究,為起草《港口規劃管理規定》奠定了基礎。隨後組織了《條例》的起草工作,期間多次組織專家查閱《條例》內容,形成了《港口規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和主要港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對規定進行了相應修改。在此期間,我部組織完成了《港口總體規劃內容及文本格式》和《港口布局規劃內容及文本格式》的編制工作,並以[2006]469號和[2006]470號文件發布,於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港口規劃的主要類型和要點:根據《港口法》第八條規定,港口規劃分為兩類,即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港口布局規劃是指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是指某壹時期某壹港口的具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應符合港口布局規劃。根據《港口法》的規定,港口布局規劃的重點是確定港口總體發展方向,明確各港口的地位、功能、主要功能和布局,合理規劃港口岸線資源,促進區域內港口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指導區域內港口總體規劃的編制。港口總體規劃的重點是確定港區的性質、功能和分區。根據港口資源條件、吞吐量預測和船型分析,重點規劃港口岸線利用、水陸區域布局、港口邊界和港口建設用地配置。港口規劃的專項規劃主要有哪些類型?為使港口規劃更具科學性和指導性,在編制、修訂和調整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時,應根據需要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是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港口布局規劃專項規劃包括分級港口布局規劃、分運輸系統港口布局規劃、港口資源整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港口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包括港口總體規劃、港口集疏運設施規劃、港口倉儲、保稅、物流園區規劃等專項規劃。《條例》如何處理新港區的開發或現有港區功能的調整?隨著社會經濟和港口自身的發展,需要在港口規劃區內或者規劃區外開辟新的港區,或者對現有港區的功能進行重大調整的。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新建港區進行選址論證或相關專項論證,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港區總體規劃。《條例》對港口規劃有什麽要求?《規定》對港口規劃組織主體、規劃原則、規劃文本格式、技術要求、規劃單位資質等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1)規劃組織主體:《條例》明確交通部負責全國港口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國港口布局規劃;此外,環渤海灣、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港口布局規劃也由交通部組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其他各級港口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2)規劃的原則和要求:為體現港口規劃的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和科學性,要求港口規劃首先要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的要求,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要體現港口在我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樞紐作用,合理確定不同港口的布局規劃和功能分區,提高港口的綜合競爭力;港口規劃還應滿足國際國內航運和現代物流的發展要求。因此,在《條例》第十三條中,明確提出了港口規劃的五項具體原則和要求。(三)規劃報告文本格式要求:為加強港口規劃管理,規範和統壹港口規劃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我部於2006年9月1日頒布了《港口布局規劃的內容和文本格式》和《港口總體規劃的內容和文本格式》,並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規劃文本應當以規劃報告為依據,規劃報告是對規劃相關內容提出要求的文件,其文本格式另行制定。(4)規劃的技術要求:港口規劃應當符合港口工程的相關規範和技術要求,開展必要的前期研究和專項論證工作,鼓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和技術手段,體現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五)規劃單位資質要求:1990頒布的《港口總平面規劃編制辦法》對承擔港口規劃的規劃單位資質沒有嚴格要求,部分技術實力較強的港口主管部門可自行組織編制。但本規定中明確承擔港口規劃的編制單位,應當持有國家發改委或建設部頒發的港口河海工程專業咨詢資質證書或水運行業設計證書,分層次編制港口規劃,對資質等級要求不同。港口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系:港口規劃在空間規劃上涉及土地和水域規劃,與所在城市、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流域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水路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密切相關。鑒於此,《條例》明確港口規劃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並與上述相關規劃相銜接、相協調。《條例》如何規定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的審批和公布程序?《條例》在《港口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規劃類型和港口狀況,對規劃的審批和公布程序作了詳細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由交通部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布局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條例》明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港口布局規劃,由交通部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批準並公布。(2)根據港口地位的不同,港口總體規劃的報批程序可分為三種:第壹種是主港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交通部應當會同省級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港口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的,由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主要港口所在城市為直轄市的,港口總體規劃可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交通部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二是區域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市、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應書面征求交通部意見。經審查批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並報交通部備案。還有除主要港口和區域性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市、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書面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審查批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3)規定要求,港口規劃批準後,審批部門應當在其政府信息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發布渠道公布規劃文本。國家有要求的除外。《關於港區和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的規定》要求:港區和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在經批準的港口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深化和實施港區和作業區的規劃方案。主要任務是對港區和作業區的水陸利用和重要配套設施的布局作出進壹步安排,為港口規劃管理提供依據。責任主體在地方政府。考慮到與總體規劃的銜接,審批程序規定,港口總體規劃應當在有關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前取得批準。《規定》根據港口的不同地位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對港口規劃的變更有什麽要求?港口規劃經批準後,未經規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但社會經濟和港口發展確需變更規劃的,可以按規定程序進行變更。鑒於港口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過程的復雜性和嚴格性,為避免因規劃局部調整而重新編制規劃,《條例》明確了港口規劃的兩種變更方式:壹是“修改”,即港口規劃範圍、港口性質和功能、岸線利用、港口布局和陸域、水域布局等發生重大變化;另壹種是“調整”,指港口規劃的局部修改。港口規劃無論是修改還是調整,都要通過編制相應的專項規劃來進行,這樣規劃變更的內容就會簡化。在審批程序方面,條例要求,無論港口布局規劃是否修改或調整,其專項規劃仍應按港口布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公布程序辦理。對於港口總體規劃,如果是修改後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相應港口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公布程序辦理。但如果是調整的專項規劃,可以變通簡化審批程序,由原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征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批準並公布實施。《條例》對港口規劃的實施提出了兩點要求:壹是港口規劃的實施要體現規劃的指導性和權威性。《規定》要求,港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港口規劃,在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港區內進行。擬建港口項目與港口總體規劃有較大差異的,經專項論證並按規定程序對港口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或調整後,方可辦理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第二,要通過實施港口規劃來保證港口的發展。《規定》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的土地和水域,或者修建任何跨越港口總體規劃區的土地和水域及其上方、下方相關空間的設施,或者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周邊建設工程項目,可能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條例》對港口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有哪些要求?為保證港口規劃的有效實施,條例要求港口設施建設必須按規定批準使用港口岸線。未完成項目審批和港口岸線審批手續的,海事部門不得批準其水上水下施工許可。對港口規劃區及周邊地區涉及的可能影響港口規劃實施的其他項目,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是否符合港口規劃、是否影響規劃實施的審查意見,確保港口規劃的實施。此外,還規定交通部和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港口建設項目是否依法辦理了項目立項和港口岸線審批手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程序取得批準,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等設施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並通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進壹步檢查、監督和落實。參與港口規劃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要求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規定》在明確法律責任方面有哪些要求?《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港口法》中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港口規劃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口規劃審批、實施和管理中的職責,並提出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有關部門違規審批規劃,違反規劃審批事項,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還要求,對項目審批部門未征求港口管理部門意見,阻礙港口規劃實施的幾種具體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上一篇:東莞鳳崗這邊積分入戶需要什麽條件?
  • 下一篇:關於關羽的信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