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防爆:
1.1壹般要求:
1.1.1要加強火源管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1.1.2未安裝阻火器的機動車禁止進入生產區。
1.1.3禁止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器具和衣物。
1.1.4所有從事明火作業的員工和在易燃易爆崗位工作的員工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服裝才能進入生產崗位。
1.1.5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液體。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擦洗材料,應隨時放入有蓋的專用鐵容器中。
1.1.6禁止在防火間距和消防安全通道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堆放各種物料。
1.1.7設備和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阻燃材料,並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
1.1.8禁止在高壓線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1.9危險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高大設備必須安裝防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查和測試。
1.1.10禁止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1.1.11車間、工廠應按要求設置應急照明、應急排風和備用安全電源。
1.2生產裝置防火防爆措施:
1.2.1車間的建築、易燃材料的儲存和生產工藝裝置的布置必須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要求。
1.2.2生產車間電氣設備(包括臨時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防火防爆要求。
1.2.3在生產系統中可能引起火災和爆炸的部位,應設置溫度和壓力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和緊急停車聯鎖裝置。
1.2.4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等安全裝置,並應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自動(或手動)泄壓和排放設施。
1.2.5所有通風管道應有通向外部的管道,管道應高於廠房。位於露天設備區的通氣管應比附近最高的有人站高出2米以上。必要時,可燃氣體排放管應配有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排氣管應在防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1.2.6爆炸性危險物質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的設備應裝有安全閥或爆破片(防爆膜),導爆管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
1.2.7生產過程各環節的氧含量必須認真控制,不允許超過規定。
1.2.8生產和儲存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設備和管道應設置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防靜電措施執行《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
1.2.9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與手動控制系統並聯。
1.3動火作業規定:
1.3.1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和生產維修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作業區或禁火區。
1.3.2設立固定動火作業區的條件和要求必須是:
1.3.2.1距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於30m。,並處於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
1.3.2.2生產正常放空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作業區。固定動火區內不得有管溝或電纜溝。
1.3.2.3固定動火作業區應設置明顯標誌,不準堆放易燃雜物,並配備壹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1.3.2.4室內固定動火作業區應與危險源隔離,門窗向外開啟,道路暢通。
1.3.2.5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定,由使用部門申請,工廠安全部門登記批準。
1.3.3廠區內除固定動火區域外,其他區域均為禁火區。在禁火區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電鉆、砂輪、角磨機等能產生火花和熱表面的臨時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1.3.4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3.4.1運行中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罐區等重要部位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按本規程中“特殊動火作業”執行。
1.3.4.2易燃易爆車間、崗位、設備、管道及周圍的動火作業稱為壹種動火作業。壹級動火由工廠安全部門審批。
1.3.4.3在固定動火區域和壹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動火,或在壹級動火範圍內從事非焊接切割作業或吊運高溫材料的動火,稱為二級動火。第二類動火作業應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審批。
1.3.4.4具有特殊危險作業和區域的動火作業為特殊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由工廠安全和消防部門審查,並提交生產主管和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消防車和救護車在動火現場待命。
1.3.4.5認真逐項填寫熱卡內容。動火作業許可證應在批準的期限和範圍內使用,動火作業許可證必須在規定的動火時間後更新。
1.3.5各級動火作業負責人必須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3.5.1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分解作業內容、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及防火安全註意事項。
1.3.5.2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執行人必須向現場值班化學班長出示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簽字後方可動火。
1.3.5.3動火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作業完成後,動火項目負責人和動火執行人應檢查現場,消除余火,確認無余火後方可離開。
1.3.5.4在動火作業中,化學班長(或科長)如發現生產系統有任何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1.3.5.5動火作業分析員必須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1.3.6動火作業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並滿足本規程“7”的要求。
1.3.7所有動火作業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下列工作必須在動火作業的前期完成:
1.3.7.1設備管線已通過化學處理。必須切斷氣體或液體的來源,堵塞在入口和出口的盲板應與系統完全隔離。必要時應拆除壹段連接管道,徹底清除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物質。更換徹底,不留死角。
1.3.7.2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應清除幹凈,附近的水封、人孔、下水道不得有氣體排放,道路暢通。
1.3.7.3動火監護人員和消防設備要等到崗位到位。
1.3.7.4如果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還必須取得“入罐許可證”。
1.3.8在動火施工期間,還必須執行以下安全規定:
1.3.8.1所有可移動或可拆卸的生產設備、管道和部件應移至固定的動火區域。
1.3.8.2動火作業現場10米範圍內,禁止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油漆塗刷作業。
1.3.8.3動火作業使用的設備和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不得將焊接零線(二次線)搭接在設備和工藝管道上,也不得在采訪中用火。
1.3.8.4氧氣瓶和乙炔瓶應距熱點10米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瓶不準放在化學管架和電力架空線下。
1.3.8.5如遇6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應停止高空動火作業。
1.3.8.6高處動火,應使用盛有焊渣的火盤;或者安裝鐵和石棉圍欄,防止火花飛濺,捕集焊渣。動火作業前從上到下檢查。動火作業垂直下方10米範圍內不準存放易燃物品,不準排放易燃氣體和液體。
1.4消防:
1.4.1企業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
1.4.2企業的消防設施和組織應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在綜合考慮廠區規劃和附近是否具備消防配合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配置。
1.4.3生產區主要道路的路邊應設置消火栓,間距和保護半徑不超過120m。地下消防栓應有明顯標誌。
1.4.4企業應當設置主消防室,配備適宜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
1.4.5企業除設置全廠消防設施外,還必須按規範要求在生產工段、變配電站、倉庫等場所設置消防設備。
1.4.6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安全的地方,周圍不應有障礙物或雜物,道路暢通。
1.4.7必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崗位人員應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操作方法,做到“四定”(定點、定時間、定型號和用量、指定專人維護管理),確保消防器材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不準挪作他用。及時檢查,清理空瓶和無效消防器材。
1.4.8消防設備和所有消防設施應塗有紅色標誌。
1.4.9應充分利用蒸汽和氮氣滅火。主要工藝裝置應設置固定或半固定的消防蒸汽滅火管道。
1.4.10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並報警。化工車間和工藝設備發生火災時,要迅速向現場值班、調度員和有關領導匯報,並及時從工藝上進行緊急處理,防止火勢蔓延。
1.4.11發生工藝火災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切斷可燃氣體來源,有條件時通入蒸汽和氮氣滅火,避免誤操作,防止次生災害。
1.4.12電氣設備和線路著火時,撲救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用水或其他導電滅火劑。
2防塵和防毒
2.1壹般要求:
2.1.1企業必須改善勞動條件,做好防塵防毒工作,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2.1.2必須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的管理,防止粉塵和有毒物質的泄漏和擴散,使工作場所粉塵和有毒物質的濃度及“三廢”的排放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2.1.3在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生產崗位,必須采取噪聲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的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
2.1.4對長期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粉塵和有毒危害嚴重的作業,限期整改。
2.1.5防塵防毒設施投入使用後,應及時進行技術效果鑒定和總結,並建立技術檔案。防塵防毒設施必須由專人維護管理,確保正常運行。不得停止使用、挪用或隨意拆除。
2.1.6所有新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三廢排放標準。防塵防毒設施和“三廢”處理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保護措施:
2.2.1積極采用無毒或低毒原料,不采用有毒或高毒原料。
2.2.2加強對產生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的維護,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2.2.3所有有粉塵的作業必須積極采用濕式作業和隔離作業,以減少與粉塵和有毒物質的接觸機會。礦石和煤焦破碎作業應逐步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
2.2.4所有有毒粉塵作業場所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的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進行通風。
2.2.5對於有粉塵和有毒作業的崗位,現場應設置專門的防護和急救用具櫃,配備足夠的防塵和防毒設備。必須加強防護用品的管理,培訓崗位人員了解結構、原理和性能,使用、維護和處理故障。應按下列規定配備防護設備:
2.2.5.1每個有毒崗位配備壹個事故櫃。
2.2.5.2每個事故櫃配有兩個符合質量要求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工廠庫存的空氣(氧氣)呼吸器的瓶數是現場配備的空氣(氧氣)呼吸器的兩倍。
2.2.5.3每個事故櫃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4 #和5 #濾毒罐),防毒面具數量應超過每班生產值班人數。
2.2.5.4每個有毒有害物質車間配備2 ~ 3套長管防毒面具。
2.2.5.5工廠醫務室應配備急救設備,如急救器和擔架。
2.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安全生產禁令的有關規定。
2.2.7在有毒氣體設備和管道上加盲板時,必須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
2.2.8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泄漏和擴散,容器外必須有警示標誌。
2.2.9劇毒物品的儲存和使用應建立嚴格的收發制度,放在專用的櫃(室)內,雙鎖雙帳保管,實行雙人運輸、雙人投料的規定。
2.2.10生活用水和蒸汽必須與生產用水和蒸汽完全分開,防止有毒物質進入生活用水和蒸汽系統。
2.3防護監測和中毒救援:
2.3.1企業應定期檢測工作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崗位監測點及檢測次數按“小氮肥廠主要監測點及測定周期”執行。企業應設置專職人員檢測有毒有害物質。
2.3.2車間內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按照《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檢測結果按月發送給生產車間和安全、環保、衛生部門,並及時在塵毒崗公布。
2.3.3當工作場所(車間)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時,應認真查找原因,責成專人負責,及時處理。
2.3.4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2.3.5企業應加強對有毒有害崗位工人的工業衛生教育,提高自身防護能力,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和方案,加強聯絡和報告制度。
2.3.6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執行。
1.我是工業工程本科。如何拿到IE工程師資格證有哪些要求和考試?
IEEngineer全稱是Industrial Engineer(簡稱IE Eng),申請認證的工業工程工程師資格證書。具體情況如下:
1.基本條件
①目前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工業工程工作近兩年。
工業工程碩士,從事工業工程工作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