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妥善處理高空拋物案件的意見。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連續發生,嚴重危害公眾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強化源頭管控,督促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防範和懲治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
1.建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擲物和落物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作為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的重要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進防範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的綜合治理和協同管理,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安全在頭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實現依法懲治、救濟損害、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機統壹,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積極推動將預防和處罰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納入投訴源頭管理機制建設。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訴訟源頭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和基層組織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幫助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合力。註重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及時提出司法建議,解決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在審理高空拋物案件中發現的工作疏漏和隱患等問題,督促整改。
3.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促進依法行政。註重發揮行政審判在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行為中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受害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和其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二、依法懲處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體、落物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和落物損害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和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事手段懲治具有嚴重情節和後果的高空拋物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此類行為。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的位置、被拋物體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確定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傷害、殺害特定人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嚴懲高空拋物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壹般不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被勸阻後繼續實施;(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罪。因過失造成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違反生產經營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處墜落物品,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