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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礎設施BOT項目融資的幾個問題?

Bot項目融資是市場經濟國家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的壹種投資模式,由已故土耳其總理奧紮爾於1984年首次提出。其內容主要指公共項目“建設-運營-移交”運營模式的簡稱。即公共* *項目建設方(通常是政府)暫時轉讓所有權和經營權,從而引入市場經濟中的其他經營主體,進行企業化經營。商務合同到期後,項目將無償歸還給建設方(政府)。根據世界銀行《世界發展報告》1994的定義,BOT還包括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是公共項目“建設-擁有-運營-移交”的簡稱,BOO(建設-擁有-運營)是公共項目的意思。

高等教育因其具有明顯的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與發展的外部效應而成為公共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人才培養的收費制度和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使其具有“準企業”的特征。引入bot項目融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高校引入BOT項目融資的必要性:

壹是解決政府財力不足的困難,加大對高校基礎設施的投入,尤其是擺脫高校“擴招”後教學和後勤設施嚴重不足的局面。

要想在不影響教學質量的情況下擴大高校招生規模,除了解決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問題,還必須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由於計劃經濟,高校基建主要靠政府財政撥款,歷史欠賬多。現在,需要大量資金來建設新的基礎設施。在目前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壹下子拿出這麽多財政資金來建設高校基礎設施是不現實的。由於BOT項目融資利用社會資金進行項目開發,政府可以利用政策引導,引導社會資金投向高校基礎設施建設,緩解高校“擴招”中的“瓶頸”約束。

第二,滿足社會對高校深造的需求,拉動社會經濟整體增長。

Bot項目投資於高校基礎設施,不僅直接拉動經濟增長,還帶動了建築、建材、教學設備、日用消費品等其他行業的發展。由於在校學生的增加,對擴大學生消費規模、緩解就業壓力、提高全體勞動者素質也起到了很多積極作用。

第三,市場機制的引入提高了高校基建的使用效率。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於種種原因,高校基建產權壹直模糊,資源浪費嚴重。此外,在缺乏激勵的情況下,高校資源的投入產出效率較低,難以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引入BOT項目融資機制後,由於投資主體的變化,企業產權明晰,市場激勵機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在同等條件下,高校基建的產出效益有了很大提高。

第四,推動高校基建管理和裝備水平再上新臺階。

從宏觀上看,BOT項目融資的引入從根本上改革了原有的投資決策。在投資審批過程中,政府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從制度上減少了壹些腐敗。從微觀上看,由於市場機制的作用,高校基建投資企業將利用規模化專業化優勢,走集約化經營之路,企業管理者將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技術裝備的更新和管理規範的創新上,從而迅速提高高校基建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動詞 (verb的縮寫)高校基建引入BOT項目融資符合基建項目融資的國際慣例,有利於引進國外資金、人才、技術設備和先進的項目管理經驗,從而促進我國高校基建行業的快速增長。

隨著我國確立了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隨著近年來市場要素的不斷完善,高校基礎設施引入BOT項目融資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操作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總結。

1.隨著高校的擴招,高校對基礎設施的需求增加。在國家財政投入有限的條件下,必須另辟蹊徑,尋求社會資本投入。我國教育法規將高等教育排除在義務教育之外,國家允許向受教育者收取必要的培訓費。這些條件為高校基建引入BOT項目融資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2.為社會資本進入壟斷性基礎產業提供了“平臺”。出於追求資本增值的本能,國內外都有壹些基金在尋找投資出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高校基建屬於高度壟斷行業,社會資金不可能進入。高校基建實施BOT項目融資方式後,社會資金通過這個“平臺”順利進入高校基建領域。投資者通過對高校基建的科學管理,以相對較小的風險獲得了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3.國家產業政策支持。國家首先向高校基建行業開放了後勤行業領域,提出了高校後勤行業社會化模式。國務院主持召開了四次全國高校後勤改革會議。提出高校已建成的後勤設施和相關人員與學校脫鉤,實行社會化、企業化管理。對於新建物流設施,充分利用市場經濟手段籌集建設資金。BOT項目融資模式正適合這壹改革的要求。

4.高校BOT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模式有成功的經驗可供借鑒。位於湖南長沙的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利用校區搬遷的契機,與香港某投資公司合作領養;高校基礎設施BOT項目融資方式已被成功借鑒。位於湖南長沙的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利用校區搬遷的契機,與香港某投資公司合作,采取BOT項目融資模式,引進資金近億元,建設了學生公寓、食堂、文體設施等壹批功能社區,成為高校後勤社會化的成功典範。

盡管BOT項目融資在高校基建領域取得了很多成功經驗,但仍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第壹,BOT項目的融資運作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法規。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專門針對項目融資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目前操作主要依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於項目雙方操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結構參差不齊,其操作程序、內容和方法往往差異很大。這樣,專業性很強的BOT項目融資方式缺乏科學規範的操作規則,增加了合作雙方的隨意性,增加了合作雙方的溝通和交易成本。

二是缺乏BOT項目運營的專門人才。由於BOT項目融資模式在我國處於起步階段,其理論體系本身並不完善,很難進行系統的自我訓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專業人士是由投資、管理等其他專業轉型而來,思維模式、投資理念、專業技能都需要更新和轉型。此外,BOT項目融資本身是壹個綜合性很強的專業,涉及金融、投資、工程、法律、管理等多個學科。這就要求項目運營者不僅是某壹領域的專家,還要熟悉其他專業知識。目前這種“復合型”人才在國內項目運營中非常稀缺。

三是高校基本公共設施的“外部效益”補償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因為公共設施所提供的服務功能是全社會所必需的,對於項目本身來說可能是無效率或無效的。如何科學解決使用公共設施的受益者“搭便車”問題?除了允許某項公共設施征收“特許收費權”外,還應在其他方面給予項目投資和運營者經濟補償。當前高校基建投資建設中“外部效益”補償的不確定因素太多。高校基建企業(如後勤管理公司)是作為普通企業對待還是作為事業單位的“企業”對待?在收費權市場化(學生公寓由政府收費)之前,大部分後勤管理企業如果作為普通企業對待,將難以生存,最終導致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失敗。如果充電電源市場化,對於我國目前的現實來說不太可能。如何在不損害學生切身利益的情況下,保證投資經營者的正常回報?這是政府運用宏觀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現行政策規定高校從事後勤行業的企業可以免征所得稅,但其他費用如報建費、垃圾處理費等怎麽辦?!

第四,學生難以跟上改革形勢的發展要求。目前,在壹些後勤社會化改革比較徹底的高校,除了課外活動,其他學生工作都委托給社會化的後勤企業。在新的條件下,如何繼續發揮我國教育工作“教書育人”的雙重作用,值得研究和探討。為學生提供安全、周到、溫馨的服務,是後勤社會化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對於學生來說,依靠後勤社會化企業來做工作是不現實的,如何愛護公物,遵守基本的社會道德,尊重他人的勞動,還有很多工作值得探索。

第五,項目本身難以再融資。高校基建投資具有規模大、回收期長、風險不可預測的特點。項目企業本身也存在資金籌措的問題。目前,如何利用項目本身達到企業融資的目的,存在很多障礙。由於采用BOT項目融資,項目企業本身對項目的固定資產沒有所有權,因此無法在金融機構實施項目本身的“抵押貸款”。我國《擔保法》也禁止高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產擔保,在實施質押擔保中也沒有規定“特許費權利”作為抵押物。BOT項目的再融資問題已經開始困擾進入這個行業的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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