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是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其所有者享有全部經營收益,並對債務負全部責任。這類企業規模小,優點是經營者和所有者壹體化,經營方式靈活,設立和關閉手續簡單。這些優勢使得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主要是中小企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類企業的劣勢是財力有限,抗風險能力弱。獨資企業的優勢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原始、最經典的形式,也是民營企業的主要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勢是:1)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和收益權高度統壹。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於所有者個人創業精神的發展。2)企業主自負盈虧,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成為壹種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管理的好壞與所有者的個人經濟利益甚至生命息息相關。所以,業主會盡力把企業經營好。3)企業外部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管理、決策、進入和退出、設立和破產的約束很小。獨資企業的缺點獨資企業雖然有過去的優點,但是也有明顯的缺點:1)很難籌集到大量的資金。因為壹個人的資金畢竟是有限的,以個人名義貸款比較困難。因此,獨資企業制約了企業的擴張和規模化經營。2)投資者風險很大。企業所有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不僅硬化了企業的預算約束,也帶來了所有者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所有者在高風險部門或領域的投資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3)企業的持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壹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所有者的疾病和死亡及其個人和家庭成員的知識和能力的缺乏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的利益和目標差異構成了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決定企業組織形式的主要因素反映了企業的性質、地位、功能和行為;規範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債權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員工的內外關系。無疑,它必須適應中國的社會制度和中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同時充分考慮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只有選擇合理的組織形式,才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使其充滿活力。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有:(1)稅收。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是企業創始人首先考慮的因素。在美國公司法中,這壹因素也被稱為決定性因素。以我國為例,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規定。國家對公司的經營利潤征收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也需要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對其經營利潤征收公司稅,只對合夥人分享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合夥企業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收壹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要再收壹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優勢的,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壹般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如國稅發(1997)第198號規定,在股份制企業中,個人股東資本公積轉為股東收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不能享受;其次,在計算兩類企業的總體稅後收益時,不僅要看名義稅率,還要看總體稅率。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壹體化”措施,消除了重復征收,所以會消除稅收,壹般比合夥企業要好。如果合夥人中既有境內居民,又有境外居民,就會出現合夥企業跨國征稅的情況,由於國籍不同,征稅也不同。壹般情況下,大型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業應采用合夥企業。因為規模大的企業需要的資金比較多,融資比較困難,管理也比較復雜。以合夥制的形式運作難度更大。(2)如何承擔盈虧。在獨資企業中,所有者不需要與他人分享利潤,但他要獨自承擔企業的虧損。在合夥企業中,如果合夥協議中沒有特別規定,則利潤和虧損應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利潤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和股份種類分享。對於公司的虧損,個人股東不承擔出資額以外的任何責任。(3)對資金和信貸的需求。通常投資人有壹定資本,但還不夠,又不想把業務規模做得太大,或者規模的擴大受客觀條件限制,采用合夥制或有限公司的形式比較合適;如果需要的資金巨大,又想經營大規模的企業,適合采用股份制;如果發起人願意以個人信用作為企業信用的基礎,不準備擴大企業規模,則宜采用獨資的模式。此外,企業的存續期限、出資人權利的轉讓、出資人責任的範圍、企業的控制和管理方式等都會對出資人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對所有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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