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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XX出資設立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類型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五條住所:X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X百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及承諾如下:

公司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對其所繳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

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於公司。

第十壹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時,股東將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a)負責向股東報告;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議和修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65,438+0名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決定。任期屆滿時,股東可決定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簽名。

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壹式四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股東簽名:

XXXX,XXXX,XX,XX

擴展數據

個人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人本人。

企業負責人姓名應當與身份證壹致,不得使用化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獨資企業,即由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由個人擁有和控制,個人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收益。自然人企業。

最古老、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

在世界許多地方,獨資企業不需要在政府註冊。在這種體制下,攤販、保姆等簡單的經營安排,在法律上屬於獨資企業。即使是臨時性的經濟活動,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也被視為獨資企業。

通常情況下,政府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會要求某些類型的獨資企業進行註冊,比如餐館,方便衛生檢查。註冊的另壹個原因是品牌名稱。業主有權使用其個人姓名作為企業的品牌名稱,如“張三的酒店”,但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用其他名稱註冊品牌名稱,以防止商標糾紛。

參考資料:

法律網-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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