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壹、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需要相互表示自己的意誌(意思表示是對外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誌的行為)。
2.雙方必須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即意思表示要壹致。
3.合同旨在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5.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二、結論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擴展信息合同法
合同的簽署
壹般有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
1,報價
為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出要求或者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2.承諾
壹方對另壹方的提議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被稱為受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當受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時,其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將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大、限制或改變要約內容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當對方承諾新的要約時,合同成立。
3.合同形式
即合同當事人表達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的方式。我國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認證或審計認可的書面合同。
4.口頭契約
它是通過口頭(包括電話等)方式建立的合同。)意向表達。但壹旦發生糾紛,舉證難,分清責任難。許多國家限制責任重大或超過壹定金額的合同使用口頭形式。
5.書面合同
即以書面表達方式(包括信函、電報、契約、憑證等)訂立的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做成圖書合同、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署,即時結算的除外。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6.經過公證、核實或批準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或執行的依據。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合同,未經公證的合同無效。
7.合同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民經濟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鑒證。鑒定機關認為有必要修改合同內容時,有權要求雙方當事人補正。鑒定機關也有權監督合同的履行,因此鑒定具有行政監督的特征。目前,我國的合同鑒證壹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8.合同審批是指當某壹類合同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根據國家法律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必須經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時,此類合同未經上述單位審批不能生效。比如外貿合同要依法審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中國合同法?合同的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