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2]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各銀保監管局、各證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我們制定了《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監管委員會
65438+2022年10月26日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加強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規範個人養老金操作流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作、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支付完全由參保人自己承擔。自主選擇購買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符合條件的,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個人養老金參與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金融行業平臺、參與金融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
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為參加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金融行業平臺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組織的業務信息平臺。參與的金融機構包括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開辦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業務的商業銀行,以及經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
第四條信息平臺連接商業銀行、金融行業平臺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為養老金個人化實施、參與部門職責內監管和政府宏觀指導提供支持。
信息平臺通過全國社會保險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壹的在線服務門戶網站或商業銀行,為參與者提供個人養老服務,支持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賬戶,查詢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支付金額、個人資產信息和個人養老產品,並根據參與者需求提供涉稅憑證。
第五條各參與部門按照職責對個人養老金的實施、參與金融機構和個人養老金產品進行監管。各地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廣泛宣傳,穩步有序推進個人養老金發展。
第二章參與流程
第六條參加個人養老金,參保人應通過全國統壹的網上服務門戶或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其他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渠道,幫助參與者在信息平臺在線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
個人養老金賬戶用於登記和管理個人身份信息,與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聯,記錄個人養老金的繳納、投資、征繳、扣除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情況,是參保人參加個人養老金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
第七條參與者可選擇壹家商業銀行開立或指定其獨有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或通過其他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產品銷售機構指定。
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作為壹個特殊的專項資金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下的ⅱ類戶進行管理。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綁定,為參與者提供基金存管、繳費額度登記、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個人養老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基金及相關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八條參保人每年繳納的個人養老金最高限額為1.2萬元,參保人每年繳費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額度上限。
第九條參保人員可以按月、分期或按年繳費,繳費金額按自然年度累計,次年重新計算。
第十條參與者自主決定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投資計劃,包括個人養老產品的投資品種和投資金額。
第十壹條參保人可以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轉換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參保人變更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時,應向原商業銀行提出,經信息平臺確認後,在新的商業銀行開立新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參與者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變更後,信息平臺向原商業銀行提供新的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和銀行信息,向新的商業銀行提供參與者當年剩余繳費金額信息。參與式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參與人的要求和相關業務規則,為參與人辦理原賬戶資金劃轉和持有的個人養老金產品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封閉運行,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按月、分期或壹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
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定居國外;
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已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養老金。商業銀行受理申請後,通過信息平臺對參與者的資格進行驗證,獲取參與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按照參與者選擇的方式完成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後,將資金劃入參與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符合領取個人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定居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出國定居證明向商業銀行提交。商業銀行審核並提交信息平臺核實備案後,為參與者辦理收款手續。
第十四條鼓勵參保人員長期領取個人養老金。
參保人按月領取時,可以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確定的月數按月領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選擇的月數按月領取,直至領取結束;或者按照自己確定的固定金額按月領取,直到領取完畢。
選擇分期領取的參與者,應選擇領取期限,指定領取次數或方式,領取至結束。
第十五條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中的資產可以繼承。
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註銷參保人社會保障卡的,商業銀行將把參保人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內的資金劃入其本人或其繼承人指定的基金賬戶。
第十六條參與人完成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資金劃轉,或者賬戶內資金已經歸集的,商業銀行將註銷該基金賬戶。
第三章信息報送和管理
第十七條信息平臺對個人養老金賬戶和業務數據實行統壹集中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和社會保障卡信息關聯,支持系統實施監控和決策支持。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信息平臺報送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相關信息。具體包括:
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信息等。
相關產品的投資信息。包括產品交易信息和資產信息;
基金信息。包括繳費信息、資金轉賬信息、相關資產轉移信息、收款信息、個人所得稅繳納信息、資金余額信息等。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流程和信息的時效性要求與信息平臺進行交互,包括實時驗證和定時批量:
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開立、變更、註銷和基金歸集業務時,實時核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狀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和基金賬戶的唯壹性,並提交相關信息;
商業銀行在完成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開立、支付和歸集,並提供與個人養老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等服務後,定期批量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金融行業平臺應及時向信息平臺提交以下數據。
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的基本情況;
個人養老金產品的基本情況;
交易信息、資產信息數據等。參與者的投資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二十壹條信息平臺應及時向商業銀行和金融行業平臺提供技術規範,確保對接順暢。
推進信息平臺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規範制度實施、實施業務監管、優化服務體驗提供支撐。
第四章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完成與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的系統對接,驗收合格後辦理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自有櫃臺或電子渠道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商業銀行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時,應當通過信息平臺完成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驗證。
商業銀行也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證明或個人權益記錄進行核對,並向信息平臺申報後為參保人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與個人養老金賬戶進行綁定。
第二十四條參與者開立養老基金個人賬戶時,應當按照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商業銀行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材料。
商業銀行為參與者開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應當支持參與者通過商業銀行結算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現金等方式支付。商業銀行應當為參與者和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提供與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相關的資金劃轉服務。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實時登記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支付金額,超過當年支付金額上限的予以提示,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相關個人養老金產品的交易結果,記錄參與者的交易產品信息。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為參保人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提供變更服務,並協助做好新舊賬戶的銜接和舊賬戶的註銷工作。原商業銀行和新商業銀行應通過信息平臺完成賬戶驗證、賬戶變更、資產轉移和信息報送。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區別對待轉移資金,轉移資金中的年度支付金額應當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同日存款業務,商業銀行不應為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基金賬戶變更期間,原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不得辦理存款、投資和支取業務。
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業務,應當公平滿足個人養老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的全部信息自賬戶銷戶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個人養老機構及產品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分銷和銷售機構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個人養老金產品及其發行人信息應於當日在信息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發布。
第三十四條個人養老金產品應當具備運行安全、到期穩定、標的標準化和長期保值的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個人養老產品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個人養老基金賬戶服務、產品管理、銷售管理、合作組織管理、信息披露等。商業銀行發現個人養老金實施中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風險或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條除另有規定外,個人養老金產品交易涉及的資金交易必須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發起,並返回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第三十七條個人養老金產品的發行銷售機構應當為參與者提供申購、贖回等便利服務,在符合監管規則和產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參與者進行產品轉換。
第三十八條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中未投資資金的利息,按照商業銀行與個人約定的存款利率和計息方式計算。
第三十九條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機構應當以“銷售適當性”為原則,依法了解參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與者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應當匯總並披露個人養老金的實施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參保人數、資金積累和歸集情況、個人養老金產品投資運營數據等。
第四十壹條信息披露應當以保護參與者利益為根本出發點,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根據職責,制定個人養老金的賬戶設置、支付金額、領取條件、稅收優惠等具體政策,並對個人養老金的運營進行監管。稅務機關依法對個人養老金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履行對信息平臺日常運行的監管職責,規範信息平臺與商業銀行、金融行業平臺和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稅務部門在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詢、記錄、復制與調查事項相關的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各類合同等業務資料;
詢問與調查有關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措施。
第四十五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制定配套政策,明確參與的金融機構名單、業務流程、個人養老金產品條件、監管信息報送等要求,規範銀行保險機構公開募集基金業務中的個人養老金業務和個人養老金投資。 依法履行對參與金融機構發行、銷售個人養老金產品等業務活動的監管職責,督促參與金融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進行產品風險提示,加強投資者教育。
參與的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對金融行業平臺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日常運作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七條各參與部門要加強溝通,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及時了解社會各界對個人養老金的意見和建議,處理個人養老金實施中的咨詢和投訴。
第四十八條參評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九條參與機構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稅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與個人養老金的銜接工作。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