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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法律解讀

新法規與舊法規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

(1)姓名。

由《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修改為《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對城鄉個體工商戶實行不同的管理政策。

在城鎮,大量知青返回城市,新增待業人員給城市管理帶來巨大壓力。為了解決這壹問題,1979年3月,工商總局向國務院提交的報告建議,可以根據當地市場需要,批準部分有正式戶口的閑散勞動力從事修理、服務、手工業等個體勞動,但不允許從業人員。"

1979年4月,國務院批準了這個報告,為我國個體工商業的恢復打開了壹個口子。

從1981到1983,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個體經濟的若幹政策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起草或參與制定的《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個體經濟若幹政策規定的補充規定》。

在農村,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業連年豐收,出現了賣糧難、農村剩余勞動力等問題。

198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戶的若幹規定》。

國務院幾個文件對城鄉個體經濟發展和管理的主要方面作出了政策規定,確立了改革開放初期個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框架。

《民法通則》65438-0986頒布後,國務院決定統壹城鄉個體經濟政策,制定城鄉壹體化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條例。

1987年8月,國務院頒布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的社會環境、法制環境和人們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條例名稱中不再保留“城鄉”、“臨時”等字樣。

為進壹步突出發展和扶持的理念,突出這部行政法規作為個體工商戶主要法律的法律地位,經與法制辦認真研究,法規名稱中未使用“管理”二字,最終定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

(2)制定的目的。

舊條例:為了引導和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

新規定基於國務院發布的“非公36條”文件。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個體工商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3)人事。

舊規定:城鎮無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擴大為具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新規:有業務能力的公民。

(4)增加了“非禁即入”原則。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市場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五)登記機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但必須是書面委托,否則無效)。

這樣的規定從法律層面肯定了2005年以來全國工商系統個體工商戶分級登記管理改革取得的成果。

(6)關於“壹人多照”的問題。

由於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只能設立獨立主體。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異地經營的概念不復存在。當事人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營場所證明,直接到經營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另外,目前全國還沒有完善的網上信息查詢系統,無法了解各地報名的具體情況。所以現在不鼓勵也不禁止“壹人多照”的問題。

(7)關於“壹照多攤”的問題。

《民法通則》將個體工商戶定義為“自然人”,與企業不同。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有壹個。

該規定的目的是限制壹個個體工商戶設立多個分支機構的現象,即“壹照多攤”。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人不能是“分人”,個體工商戶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自己設立分支機構,也不能成為其他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至於個體工商戶能否參與“連鎖經營”或“特許經營”,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協議與其他主體進行“連鎖經營”或“特許經營”,但這種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向社會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負責,獨立承擔責任。再加上“查無”的相關規定,“壹照多攤”的行為是不被允許和禁止的。

(八)登記事項。

按照舊條例,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有八項:店鋪名稱、經營者名稱及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新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經營方式不再是登記項目。

為了國家統計和掌握情況,辦理工商登記時還必須填寫從業人數和資金數額。

放寬個體工商戶招用學徒人數限制是條例的壹大特點,有利於促進個體經濟發展,緩解當前嚴峻的就業壓力,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如果不放開,工商部門很難監管。

現在其實也有所謂的“個體戶”,應該是政策引導,而不是強制規範。

比如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和支持,在稅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等方面積極引導。

(9)家族式管理。

由於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對家庭的概念進行界定,因此在登記時應同時備案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的姓名,以保護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的權益。

提供戶口本和結婚證就可以確定是否是家庭成員。

(10)工商註冊。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的提法不妥,個人不能成立。國家總局2004年頒布的《登記辦法》提出的設立登記,現改為工商登記。

(11)個體工商戶名稱。

適用《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義登記個體工商戶名稱。

(12)個體工商戶檢查。(檢查照片已改為年報)

(13)註銷註冊。

1.個體工商戶因自身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

《條例》第21條、第24條規定註銷登記的:

壹是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註冊。

二是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註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撤銷、註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應當註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壹)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註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登記機關作出註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向原申請人出具註銷登記決定書。

(14)吊銷營業執照。

《條例》第21、22、23、24條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壹是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登記,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是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是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檢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是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吊銷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的,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撤銷、吊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關於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是否註銷登記的問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理論上應該註銷,但實踐中做不到。國管局這次並沒有做出強制註銷的要求。

(15)關於充電。

根據《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規定》進壹步明確:“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16)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商販問題。

鑒於條例已明確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辦法》不涉及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

(17)條例進壹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所采取的支持和服務措施。主要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詢服務。

2、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費標準等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並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同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明確了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程序。

3、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18)《規範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條例》的主要規定。

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管理。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為維護個體工商戶招用員工的權益,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第三,對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19)關於個體戶協會的問題。

《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條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組織性質、法律地位以及與工商部門的關系。

同時,要進壹步執行紀律,嚴禁個體工商戶在登記註冊時強制加入協會;嚴禁借個體工商戶驗照之機收取會員費。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進壹步發揮個體工商戶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對暫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鼓勵、支持、引導和規範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參考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號)_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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