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參與者認為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或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參與者認為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或

第五章監督和執法

第五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明確監管權限,依法監管市場主體,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國家完善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不同領域制定統壹、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加快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加強信用監管的支撐和保障,強化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信用監管效率。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雙隨機壹公開”監管,除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和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和調查結果等方式進行。同壹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項目應盡可能合並或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和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施重點監管全覆蓋,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序;通過投訴、轉移、數據監控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的監管,根據其性質和特點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保證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的采集和整合,實施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預防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高監管的準確性和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部門間、區域間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互通、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資源,實施相關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開、行政執法全過程可追溯管理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行政執法應當提倡運用說服教育、說服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通過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行政執法的,應當盡量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嚴格依法開展清理整頓和專項整治等活動。除涉及人民生命安全、重大事故或國家重大活動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外,相關區域內不得采取要求相關行業和領域市場主體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國家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種類和幅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壹條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適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調整和實施的,經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授權後,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0日。

第六十三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四條行政規範性文件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幹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十五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期和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出臺的節奏,綜合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重疊或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渠道。

第六十七條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支撐。

第六十八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綜合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政府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壹)非法幹預應由市場主體決定;

(二)制定或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查封、凍結、扣押市場參與者的財產和經營者的個人財產的;

(四)要求市場參與者提供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財力、物力或者人力資源;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市場參與者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或者通過上述活動向市場參與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違法設立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存款目錄清單以外的;

(七)不履行依法向市場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的;

(八)設定或者變相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將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轉讓給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的;

(九)為市場參與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非法強迫市場參與者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意見的;

(十壹)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參與者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參與者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七十壹條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壹)非法收費、鑒定、認證等行為;

(二)非法幹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市場參與者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或者通過上述活動向市場參與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四)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程序、時限和收費標準不向社會公開的;

(五)非法或者變相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世界上最簡單的會計書籍閱讀筆記A部分
  • 下一篇:寒假團隊實踐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