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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壹些用人單位往往會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對違章員工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那麽,用人單位的這種罰款行為合法嗎?用人單位能否在規章制度中設置罰款條款,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筆者將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和回答。
根據中國憲法,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罰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在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因此,罰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公司、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然無權在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條款,除非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那麽,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置罰款條款是否有法律授權?1982國務院頒布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壹條:“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 * *七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壹)...(7)".該條例第12條規定:“...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這是我國勞動法律關系中對員工罰款的直接法律來源。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也是參照這兩條規定,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這種做法為法學理論和實踐所接受。但2008年6月55438+10月0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 65438年6月+10月1。
也就是說,2008年6月5438+10月15之後,用人單位就不能再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如果想繼續保留對員工罰款的權利,雇主必須找到新的法律依據。那麽,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關於罰金刑的相關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縱觀這兩部法律,都沒有規定雇主的罰款權。只是在《勞動法》第四條中提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至於用人單位如何“依法”以及依據哪部法律制定內部處罰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但它進壹步表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對於需要法律授權的內容,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可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采取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罰款的處罰方式。也就是說,現實中有些單位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規定,沒有法律授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采取罰款措施。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有有序管理的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財產權的理由。這就好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即使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也不能憑借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兩者的法理是壹樣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的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罰款應該有法律授權。按照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已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約定,沒有法律授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采取罰款措施。用人單位無權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進行罰款。沒有特別規定的,只能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或者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因此,筆者建議勞動者在面對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和違法承擔責任的方式時,要敢於說“不”,維護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經濟管理權。雖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直接罰款沒有法律依據,但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設置“月度考核獎或年度考核獎”等綜合考核獎,考核內容可以包括考勤、安全、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以行使管理權利,規範員工行為。勞動者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的考核要求的,全額享受獎勵,否則不按比例享受獎勵。當然,用人單位要註意這些獎金的數額,確保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否則,這些制度可能會因為不合法而名存實亡。
此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雙方約定的承包任務,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制定科學的勞動定額,並在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超額完成定額時給予獎勵。勞動者完不成定額時,可以酌情扣減工資,但當然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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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新勞動法於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0日生效,2008年6月5438+10月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直接行使罰款權沒有法律依據。企業應正確使用企業經營權,這有利於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進壹步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如新法實施後,舊法廢止後,企業規章尚未修訂,應盡快完善管理制度,以適應依法管理的制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