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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山東省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建設廳立法工作規定》。其中規定的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程序有哪些?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省建設廳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進壹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建設部工作規則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建設廳工作以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行政監督,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認真履行省委、省政府賦予的職責和任務,認真落實省政府的工作部署。

第三條建設部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班子成員,要努力學習,不斷提高理論素養和專業知識;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快速高效地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命令禁止和確保政府法令的順利執行;求真務實,自覺把握和運用經濟規律,按客觀規律辦事,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勵精圖治,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忠於職守,齊心協力,努力工作,註重效率;增強法制觀念,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廉潔從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建設部各職能處室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依法行政,在部黨組確定的職責範圍內高標準、高質量地做好工作。要實行政務公開,推行電子政務,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推諉,不推諉,樹正氣,講大局,切實落實省建設廳部署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董事、副董事和董事的職責

第五條省建設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負責省建設廳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根據分工負責工作;受主任委托,負責其他工作或專項工作,可代表建設部進行內務、外事活動。

第七條廳長(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省建設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和全體幹部會議。

第八條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必須經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主任出差、出國、留學期間,應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在學習、出差、出國期間,壹般由副總幹事分管工作。

第十條機關各辦公室主任(主任)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主任、副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本辦公室、本單位的工作,並簽署工作批示或者報告;各廳、股副職在廳長(主任)和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各負其責。

第十壹條處室負責人認為需要向主任報告的事項,應先向分管主任報告;確需向主任匯報的,原則上應事先征求分管主任的意見。

第三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領導決策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三條提請省政府審議的重要決策建議、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調查研究、評估論證、征求意見、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等程序,必須事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並經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評估或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要主動協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意見和建議壹般應通過報紙和網絡公示或聽證會聽取。在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交主任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向省政府報告的重要決策建議。向省政府申報時,既要陳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又要陳述論證過程,以及專家、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必須堅決執行,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省建設廳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條我局行政審批中心受理15許可(審批)事項和2項備案事項。部行政審批中心會同相關處室和* * *單位承辦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事項。要堅持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平透明、廉潔高效的原則,按照《山東省建設行政許可聽證規定》、《山東省建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和《山東省建設廳關於進壹步規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的意見》,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和行政收費,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第十八條加強法制建設,圍繞五年內基本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制定建設部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以及完成的進度和措施。

第十九條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建設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會商提出建議,報省政府發布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建設廳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要與責任掛鉤,與經濟利益脫鉤。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章加強監管

第二十壹條加強對建設部門機關和建設系統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檢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政令暢通。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接受司法監督;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加強建設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或者其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壹步完善信訪接待和處理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部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各地要積極配合辦公室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上訪人員的勸導工作。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比較集中,要成立專門的班子,合力從根本上解決。

第二十五條應當自覺接受輿論、社會監督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查處和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政府信息應及時在山東建設信息網公布,便於群眾知曉、參與和監督。

第六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六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各廳、室、單位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總財務處負責制定山東省建設年度計劃,辦公室負責提出辦公室年度工作要點和會議計劃,法規處負責提出辦公室立法計劃、調研計劃和執法檢查計劃,科教處負責提出辦公室教育培訓計劃, 外事經協辦負責提出辦公室出國團組年度計劃,人事部門負責提出各類表彰計劃,經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下達執行。

第二十八條制定和簽訂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每項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和單位的事項,由主辦處室和單位牽頭並承擔主要責任。相關處室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承擔協辦責任,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九條每月末召開主任辦公會議,督促檢查各辦公室、單位上月工作完成情況,並對下月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第三十條要認真落實年度工作安排布置,年中和年末要認真總結。年中和年底,各市建委(建設局)、辦公室、各單位要將執行情況報辦公室。部在年中和年底向省政府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壹條省建設廳實行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體幹部會議制度。省建設廳視情況召開全省建設工作會議部署工作。

第三十二條廳黨組會議由廳黨組成員、助理巡視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廳黨組會議議題由廳黨組書記確定,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召集並主持。辦公室黨組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由辦公室黨組書記隨時決定。會議的組織由辦公室負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方針政策;

2 .學習貫徹黨中央和省委指示的重大措施、部署和安排;

3.研究決定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研究決定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建設、機構設置、人事任免、考核和獎懲;

5 .研究討論其他必須由黨組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駐辦公室紀檢組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組成,相關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列席。主任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任確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組織由辦公室負責。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指示,研究貫徹意見,匯報研究省建設廳的總體和專項工作;

2.研究決定省建設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 .討論省委、省政府和建設部的重要工作和意見;

4 .討論省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和提請省政府審議並經省人大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送審稿);

5 .討論同意以省建設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6.討論研究城市總體規劃、省級風景名勝區、擬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以及代表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或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送審稿);

7.討論研究建設部批準表彰的企業資質、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先進單位和個人;

8 .研究全省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務收支計劃、會議計劃、教育培訓計劃。

9.監督檢查上月任務完成情況,研究安排下月任務。

10.其他需要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廳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要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質量。需提交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議研究的,主辦處室和單位應提前填寫《局長辦公會黨組會議申報表》,由局長辦公會提出初審意見後,提交分管局長和局長審核;凡涉及兩個以上處室和單位職責範圍的,主辦處室和單位必須主動協調,達成壹致意見;會前,主任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提出的決策建議切實可行,提供的依據準確簡潔。討論發言時,要緊緊圍繞主題,抓住重點,言簡意賅,不重復別人的觀點,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態度。壹般每人發言不超過10分鐘。除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辦公室主要領導提出的急需報送的議題外,壹般會議議題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報送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專題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關人員參加,研究討論有關專項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相關處室和單位負責組織起草專題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核同意後,報辦公室統壹編號、備案。

第三十六條省建設廳全體幹部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主持,機關全體幹部和廳屬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參加。主要傳達中央和省委重要會議精神,通報政治經濟形勢和省建設廳有關情況,部署重要工作。

第三十七條以省建設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要盡量減少,嚴格控制。擬在次年以省建設廳名義召開,並要求市建委(建設局)副主任(副主任)或副主任(副主任)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參加的全省性會議。各處室、各單位要在每年年底提出意見,交辦公室匯總,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必須臨時增加的會議,提前15天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三十八條省建設廳召開的全省性會議,會議通知由辦公廳統壹發布,會議組織由辦公廳及相關處室和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會議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召開,盡可能減少時間和費用,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會議不得在高檔酒店和景區舉行。

第八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條公文應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山東省建設廳公文處理細則》、《山東省建設廳公文格式細則》規定的程序和格式進行審批。

第四十壹條應當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需要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未經研究討論不得行文。

第四十二條市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和部門單位報送省建設廳審批和批復的公文,由辦公廳登記,按分管領導批示辦理。辦公室領導接收直接報送審批的公文,壹般不先作批示。辦公室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和操作。辦公室領導批示的公文,交辦公室統壹辦理。涉及其他處室和單位工作的公文,應當由相關處室和單位會簽;如有不同意見,相關領導應協調或將不壹致意見提交領導裁決。

第四十三條省建設廳黨組文件,由有關處室和單位起草,送辦公廳審查,由辦公廳主任認真簽署後,由辦公廳黨組書記簽發。省建設廳的文件分為壹般文件(陸建發)、非壹般文件(魯建×字)和函件(魯建×函)。相關處室、單位起草後,送處室審核。“魯建發”文件報送建設部、省委、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等涉及資金、人員、機構設置的重要文件,由辦公室主任簽署。“魯建×字”公文應由辦公室主任簽署,由分管主任簽發;信送到辦公室審核後,由主管主任簽發。

第四十四條嚴格遵守省委、省政府關於公文報送的有關規定,向省委、省政府、建設部報送請示,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行文,辦公室主要負責人親自審核把關,全面負責。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直接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不以建設廳名義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報送公文。

第四十五條不按程序印發的文件不得印制。

第四十六條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要確有必要,註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能發的不發,壹律不發。未經省政府同意,建設部門不得隨意部署下級政府的工作;屬於業務性、行業性較強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省政府同意的事項。經省政府領導批準後,建設部門可加“經省政府同意”字樣。除辦公廳外,各廳、單位不得擅自向各省轄市建委(建設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寫信。

第四十七條省建設廳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或者省建設廳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先由廳領導簽署意見,然後送相關部門會簽。如有意見分歧,主辦處室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盡可能解決問題;仍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分管辦公室主任進行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建設性意見,提交省政府或相關部門協調或裁決。未經同意的正式文件不得在各地發布和執行。

第四十八條其他部門和單位需經省建設廳會簽。壹般文件由辦公室承擔,法律法規由法律部承擔。相關處室、單位提出意見後,送辦公室或條法處匯總。如無不同意見,由辦公室送相關主任會簽。如有修改,將形成文稿,送交相關主任簽發。

第四十九條各機關單位應及時辦理各類會簽文件,不得延誤。如無特殊情況,其他省級部門會簽文件,在1個工作日內回復。會簽辦公室內各處室、單位的文件時,壹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五十條省建設廳規範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山東建設信息網傳輸。涉及密級的文件,在制作和分發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上級的有關保密規定。

第九章重要工作監督制度

第五十壹條省建設廳的監督工作在廳黨組的領導下由廳領導管理,有關廳和單位要抓好落實。

第五十二條對下列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上級領導的重要文件、決定、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CPPCC重要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2.建設部重要文件的執行情況和決定的處理情況;

3.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辦公室領導交辦的指示、任務的辦理情況;

4.有關單位或部門應當報省建設廳審批;

5 .省人大代表、CPPCC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情況;

6.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重要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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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看提醒。辦公室應及時督促和了解承辦單位的落實情況。承辦處室、單位接到承辦任務後,要抓緊辦理,並按時限和有關規定辦結。

3.總結報告。辦公室收到承辦單位的答復報告後,要按照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得當的要求進行檢查核實,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補充修改,最後按照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匯總上報。重要事項辦結後,辦公室負責整理、歸檔辦結報告和檢查反饋的原始材料。

4 .建立“檢查通報”和“檢查報告”制度。定期發布《檢查通報》,總結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省委、省政府、建設部等上級機關重要文件和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落實黨組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專項督查報告》不定期發布,主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督查事項落實情況。

第五十四條對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特快件由我廳辦理的事項,必須重點督辦。省政府領導批示我廳“閱”或“指”,廳領導根據批示內容作出批示。其中,群體性事件和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按時限完成。

第十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五條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和實施調研計劃,大力開展調查研究,解決群眾反映的重點、難點和突出問題。部門領導到各市調研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盡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給基層添麻煩。

第五十六條各類慶典活動要切實減少、嚴格控制,能避免的堅決避免,能簡化的簡化。壹般不邀請省領導參加在廳裏召開的表彰會、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和各種紀念活動。同時,廳領導壹般不參加各市舉辦的上述會議或活動。確需省部級負責同誌參加的活動,要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五十七條廳領導參加市政府各部門邀請的會議活動,由廳辦公室嚴格控制,統壹協調安排。為保證廳領導集中精力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活動外,廳領導壹般不出席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壹般不參加頒獎、剪彩、慶典、晚會等公務活動。壹般來說,我們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賀信、賀電。

第五十八條國家有關部委、省轄市政府、其他省、市、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來我廳考察、調研、講學的專家學者,港澳同胞和外賓,各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省建設廳安排住宿的,原則上應安排在西溪居接待處或政府食堂,接待人員要嚴格控制。

第五十九條新聞單位對辦公室領導的采訪和專訪,由辦公室統壹安排。

第六十條建設廳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省委、省政府和廳黨組關於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關系、謀取私利。

第六十壹條建設廳工作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廳黨組的決定。如果他們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內部提出。在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他們不得發表任何與省委、省政府和建設廳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六十二條出國專業考察、學術交流、長期培訓和經貿活動以及邀請外國人來華等事宜,嚴格按照《山東省建設廳因公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因個人原因出國,應嚴格按照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司級和分管部門的企業領導幹部出訪,應先報主管領導和分管外事的主任批準,再報主任批準,由外事辦公室辦理。以下幹部出訪,經主管主任同意,報分管外事的主任批準,由外事辦公室辦理。

第六十三條主任出差、出國等由辦公室將離會時間、地點、聯系電話等事項,及時報告省政府值班室。

第六十四條其他副主任出差、出國、休假,必須事先向主任報告,經批準後,將時間、地點、聯系單位、電話、返回日期等事項告知辦公室。

第六十五條辦公室、單位的主任(主任)和主要負責人出差、出國、休假時,應向分管副主任請示報告,經主任同意後告知辦公室,以便安排相關活動。

第六十六條辦公室每天安排壹名廳領導留在廳內值班。節假日由辦公室按辦公室順序安排,安排壹名廳領導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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