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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2017 11、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提出“建立以銀行擔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或綜合保險為基礎的投標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合同履約擔保、建築工人工資擔保和質量保修擔保制度”。此後,在《2018年全省建設工作要點》和《2019年全省建設工作要點》中,江蘇省也分別提出了制定實施工程保證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出臺壹方面是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2065438+2009年6月發布的《關於加快推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落實和細化,另壹方面也是對本省項目擔保制度的創新和提升。

具體來說,《指導意見》區分項目投資性質,規定了項目保函的提交主體、提交時間、擔保比例等。其中,新政對工程擔保模式、工程款擔保、擔保比例浮動機制的要求頗為亮眼,對工程擔保行業的發展也具有壹定的風向標意義。

1.項目擔保的形式可以是銀行擔保、保險公司保單和現金。

與住建部指導的銀行擔保、擔保公司擔保、保險公司保單、現金四種形式不同,《指導意見》僅列出三種形式,擔保公司擔保等創新方式概括為“對等”;同樣,在《指導意見》鼓勵的現金替代方式中,擔保公司保函等創新方式也屬於“等待”範疇。

這與省內工程擔保市場的發展現狀有關:工程擔保大部分以建築企業銀行信貸的形式出具,少數以保險公司的形式出具(主要在鎮江等市)。這也與省內擔保機構的發展現狀有關:與北京、深圳等地擔保機構起步早、成績好的現實不同,雖然省內國有擔保機構較多,但由於業主的認可和保函的信譽問題,擔保機構開展項目擔保業務仍存在諸多障礙。

因此,《指導意見》弱化了擔保公司保函的地位,重點引導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保單替代現金保證金。這壹結合本省實際的創新性指導意見,也將有力推動銀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證保險的發展。

2、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從《意見》2017“建設單位提交履約擔保的,施工單位還應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到《指導意見》2020年“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其他工程應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重要性逐漸提升。

這是我國首次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實際上,工程款支付擔保與省內其他四類工程擔保享有同等的政策地位。這意味著,將把工程款支付擔保作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手段和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長效機制強行推廣。

這是江蘇省利用工程擔保清理和防範工程款拖欠的創新選擇,體現了對工程擔保價值的充分認可。這也是對省委、省政府關於鏟除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部署和要求的壹次創新性落實,旨在從源頭上推動全省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改善。

3、工程款、履約款、農民工工資支付款三類擔保可浮動擔保比例。

《指導意見》在“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最高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的基礎上,明確在履約擔保中,被擔保方履約情況良好的,可以降低擔保比例;在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中,被保險方發生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糾紛,不能通過擔保及時有效解決,造成社會事件的,可相應提高擔保比例。

這壹創新拓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的“差異化管理”,旨在引導企業誠信履行義務,及時支付。當然,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的費率調節系數還可以進壹步起到鼓勵守信、懲戒失信的作用。

擔保比例浮動條件中對“通過擔保及時有效解決”的強調,再次體現了江蘇省對工程擔保內涵的科學理解:工程擔保是提高誠信履約意識、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確保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有效工具。在實行工程擔保的情況下,被擔保方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甚至引發社會事件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需要加強分級管理,進壹步提高擔保比例,強化履約意識。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履約擔保包含工程質量擔保相應責任的,可不單獨提供工程質量擔保”,與實施範圍內的“鼓勵推行其他類型的工程擔保”相呼應,也為工程擔保類型的創新提供了方向:擔保主體不僅可以涉足差別履約擔保、分包商履約擔保、竣工擔保等現有類型,還可以結合施工實際開發新的類型。

作為建設大省,江蘇建築業發展主要指標自2006年以來壹直位居全國第壹;2019江蘇省建築業以總產值超過第二名壹萬多億元的絕對優勢繼續領跑全國。《指導意見》強調工程款擔保,鼓勵浮動機制,體現了建設大省向建設強省轉變的堅定決心,必將在更大範圍內引領工程擔保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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