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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仍在工作的勞動者遇到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很多情況下,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壹般情況下,勞動者超過勞動年齡還在工作的,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嗎?下面,為了幫助妳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超齡仍在工作的勞動者遇到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可以認定為工傷。那麽,已經到了退休年齡還在工作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後,還能認定為工傷嗎?下面就跟著法網壹起來看看吧。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排除在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之外,法律也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對於超過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應界定為勞動關系。像老吳,超過退休年齡,不享受養老保險,不領取養老金的,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應定性為勞動關系。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死亡或者受傷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2065438+200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區的徐先生向成都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據徐先生介紹,他曾在成都壹家建築裝飾公司工作。2014年達到退休年齡後,於同年3月1日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合同2065438+2004年6月1日,公司安排徐先生在重慶某工地從事材料管理工作。6月30日上午9點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路上遭遇車禍。同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交巡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先生無責任。8月12日,徐先生治愈出院,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八級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公司應對徐先生在就業活動中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以許先生為例,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許燦先生依法向重慶某建築工地或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索賠。徐先生有依法行使請求權的選擇權。同時,經交警部門確認,徐先生在本案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的立法意圖,法人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仍然適用無過錯責任。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經過調查取證,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依法作出判決,判令成都某建築裝飾公司支付徐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 *共計654.38+0.6萬余元。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發生傷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以上是法銀為您整理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請登陸法律銀行官網進行咨詢。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壹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過錯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勞動者超齡後仍在工作,則不符合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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