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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理賠的具體流程

工傷保險理賠的具體流程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我收集的工傷保險理賠具體流程,歡迎查閱!

1.工傷保險理賠有哪些程序?

1.首先,用人單位要在壹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單位不申請,寫壹份工傷認定申請書,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3、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者到有資質的醫院進行傷殘鑒定(骨折最低傷殘10)。

5.把醫院的傷殘鑒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勞動局會給用人單位發“工傷認定通知書”。

6、單位開始補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

7.每月20日至30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1.發生工傷事故怎麽辦?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規定了工傷的範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如何辦理工傷保險?

案例:孫在壹家服裝公司做服裝工人,該公司為孫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2012年9月,由於服裝公司放假,孫到另壹服裝廠短期工作。2012 165438+10月13、孫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孫對事故負次要責任。2012 12經服裝廠申請,認定孫的傷情為工傷。服裝廠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孫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被拒絕,並被告知服裝廠沒有參加孫的工傷保險統籌,應由服裝廠自行承擔,與為孫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服裝公司無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回復是否符合要求?

律師回答:根據《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職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受到工傷的,由職工所在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服裝廠應及時為孫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並繳納費用。僅僅因為孫在原單位繳納了工傷,就可以免除其責任,這是不自然的。否則,最終,妳還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是職工同時被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聘用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負傷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員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員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可以是員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也可以是其他機動車事故。

3.《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這裏的“突發疾病”包括各種疾病。“48小時”的起始時間是醫療機構的初診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始時間。

四、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工會”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

五、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6.《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裏,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的期間,是指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的期間。

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舊傷復發,是否需要治療應由協議治療工傷職工的醫療機構提出,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待遇,按職工因工死亡條件核定。

成都市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1.醫療費用:人民幣(根據發票計算)(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夥食補助: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保基金)不低於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傷住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發放50元。

3.異地就醫交通費:人民幣(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人民幣(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人民幣(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配備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6.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福利:人民幣/月×月=人民幣(月單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元/天×天=元(單位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傷待遇期間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二,造成殘疾

8.壹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人民幣/月×27個月=不低於2382元/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第六十四條相關術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壹級傷殘津貼:人民幣/月××月=人民幣。

或者壹次性傷殘津貼:3970元/月×3.3個月×(74.75-)=元(不低於100個月)。

以及壹次性醫療補助: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低於6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四川省人社廳關於調整2013年度工傷相關待遇的通知】“工傷致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傷殘津貼增加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65438+2月× =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低於65438+4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修改決定的通知》(五)參加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參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50%、40%或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工傷職工相關待遇的通知2013】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暫按原標準領取生活護理費。2012年各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後,按照完全生活、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個等級,月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

生活待遇程度可按《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與職業病分級》(GB/T16180-2006)中規定的護理依賴程度確定。護理依賴是指因傷病致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靠他人照顧的人,是傷殘評定標準分級中的必要內容。“標準”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1)吃飯;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移(2)護理依賴程度分為三級:(3)完全護理依賴,指人生活不能自理,以上五項均需要護士。(4)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上述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5)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上述五項中壹項護理的人。

10,壹至四級工傷死亡賠償金:元/月×50個月=元。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修正案的通知》決定二。(四)按月享受壹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帶薪停工期滿,2011年後死亡的,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全省50個月。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工傷待遇的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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