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理論上講,如果勞動者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工傷,那麽勞動者可以向第三人和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2.但各地執行情況不盡相同。目前北京的政策不能重復,實行工傷補的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12號。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工傷,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機動車事故賠償已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器械費、誤工費、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機動車事故賠償已支付死亡賠償金或傷殘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放壹次性工傷保險補助金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壹次性工傷保險補助金或者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的,經主管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請求交通事故賠償時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請求工傷賠償。
2.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還造成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精神撫慰金;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補償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
三。工業事故賠償: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雇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妳提到的外資企業也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妳說的這種情況,也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2.識別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必須滿足三點:上下班時間、回家的必經之路、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妳朋友的父親符合“(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條件,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3、申請工傷提交材料:
必要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含初診)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相關材料
(1)因執行職務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工負傷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外出務工證明;
(3)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的證據;
(四)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因公致殘或者因戰致殘的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在指定醫院診斷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
(六)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4.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受傷人員傷殘鑒定。
根據GB/T 16180-2006評定傷殘等級。
5、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壹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三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四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