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案件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占比較大,當事人之間矛盾大,難以協調,占用大量審判資源。本文分析了近年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和原因,進而提出相關建議,以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壹、工傷認定行政糾紛的主要特征
1.農民工是工傷傷害的主要群體。農民工是工傷認定的主要申請人。由於他們的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大多只能從事建築、制造等體力勞動,而這些行業又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多發的行業。此外,由於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弱,與企業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很少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壹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很容易推卸責任,引發糾紛。
2、?三份工作壹份努力?工作原因是影響工傷認定的焦點問題。?三份工作?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是否符合?三份工作?要求是判斷員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的重要標準。在工傷認定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相對固定,容易判斷,工作原因問題成為雙方和工傷認定機關爭議的焦點。除了現場勘查,證人證言是判斷是否與工作有關的重要證據。但工傷認定中的證人大多是企業員工,與企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很多人拒絕作證,甚至做偽證。即使有證人在工傷認定機關調查期間做出了相關證明,但壹旦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會在法庭上推翻自己之前的證明,造成工傷認定的困難。
3.提起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多為用人單位,但撤訴率較高。對於沒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壹旦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成立,將支付大量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企業往往通過打官司惡意拖延支付時間,為日後與受害者調解時占優勢創造條件。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如果判決結案,多數情況下企業要支付各種費用,第三方通常要經過壹審、二審等各種程序才能拿到費用,延長了其接受賠償的時間。因此,在工傷認定案件中,原告企業和受害人作為第三人都願意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雙方各讓壹步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略高。
二、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的現實原因
(壹)企業原因
1.企業違法成本低,責任缺失,漠視員工人身安全。我國的工傷保險屬於強制保險。勞動者本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對於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除了要求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工傷保險費用外,處罰方式僅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方式導致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違法成本低,缺乏責任心,寧願承擔被處罰的風險也不願主動繳納保險費。
2.壹些中小企業迫於成本壓力,不願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近年來,中小企業以其投資少、經營靈活的優勢迅速發展,成為區域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但由於其規模小,資金鏈不穩定,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比較大。目前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是與社會保險中的醫療、養老等保險費用壹並繳納,每月繳費金額為職工月工資的40%,其中企業要承擔30%。所以,對於月入3000元的勞動者,企業必須為其繳納包括醫療、養老等在內的保險費用。
3.建築、制造等高風險行業,工傷可能性較大,人員流動頻繁,投保難度大。建築施工、造船等工業領域是短期的,人員是流動的。這些人不簽勞動合同,往往和企業約定完成壹個項目甚至壹個項目流程就拿錢走人。人員的流動性加大了這些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難度。尤其是壹些外包工程,工人與包工頭壹起工作,與施工單位沒有直接接觸,投保難度更大。
(二)行政部門的原因
1.勞動力市場管理存在缺陷,不簽訂勞動合同現象較為突出。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對於認定是否屬於工傷意義重大。《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國各類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大幅提高。但仍有部分企業存在不規範勞動行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這類企業來說,壹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拒絕承認與受傷員工的勞動關系,從而增加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增加了工傷認定的流程,延長了工傷認定的時間。目前,壹些職能部門在勞動合同簽訂監管中存在職能缺失的現象。首先,隨著企業數量的急劇增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人員數量越來越不足,那麽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基本監管是什麽?重點監管?然後呢。不告訴我?原則,這樣就不可能實現對所有企業的全面監管;其次,為了保護當地企業的利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不按要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處罰力度相對較低,執法被動也是很多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最後,有關部門近年來對企業工會建設不夠重視,導致在企業勞動合同簽訂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工會消失或存在。
2.工傷保險費繳納方式單壹,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是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壹並繳納,即企業必須壹並繳納社會保險項下的所有保險費。這種繳費方式的初衷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員工的利益,但五個險種加起來繳納的費用占員工工資的30%,遠高於只占員工工資的0.5%?1.5%的工傷保險費,很容易導致壹些願意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因為需要支付包括醫療、養老在內的所有費用,而遲遲不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而且這種支付方式不適合建築、造船等流動性強的行業。
3.招商引資的壓力導致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相關部門未能協調經濟發展與員工利益保護。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企業到當地投資,服務當地經濟,往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外來企業承諾各種優惠措施,放松監管,為企業創造更加寬松的發展環境,導致監管不徹底、不深入,企業不為員工繳納保險費用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員工利益。
4.職能不清導致監管不力,存在安全隱患。根據我國法律,工傷保險由勞動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由安監部門負責。勞動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職能重疊,職責不清,容易造成監管漏洞,導致平時監管不力,不能及時發現企業的安全隱患,導致工傷事故多發、頻發。壹旦發生事故,勞動局和安監局都會推卸責任。
(三)工人的原因。
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差,保全證據能力差。由於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文化素質相對較低,法律意識薄弱,在工傷事故發生前,大多沒有意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參保意願和維權意識不強。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程序復雜、維權成本高,大多數人選擇與企業私下和解,失敗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往往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最佳時機,導致部分證據消失,增加了工傷認定的難度。
三、工傷認定引發行政糾紛的法律原因
1.法律規定簡單,不能涵蓋所有工傷,增加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由於法律的局限性和實踐的復雜性,這十條規定並不能涵蓋所有的工傷認定情形。而且這些規定過於簡單,在壹定程度上給了工傷認定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讓人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如果在條文中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屬於工傷。但是,該條款並沒有詳細解釋什麽是上下班的方式,以及如何確定合理的上下班方式。因此,該條款因認定標準高、可操作性差而屢遭爭議。
2、?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不利於更好的認定工傷。相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很多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案件的舉證主體是用人單位,但實踐中,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工傷損害賠償責任,往往會毀滅、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證據。雖然用人單位不提供證據,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但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舉證責任將轉移到勞動部門,容易導致勞動部門敗訴,從而從根本上損害受傷害職工的利益。
四、減少與工傷有關的行政糾紛。
1.明確不同部門的監管職責,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加大對高危行業的重點監管。預防工傷事故是工傷保險的首要任務。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可以從根本上改善勞動環境,降低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有利於企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政府要明確勞動部門和安監部門在工傷事故監管中各自的職能,劃分職權,完善監管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對容易發生工傷事故的高危行業,要變被動接受舉報為主動加強監管措施,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時抽查的方式,確保這些行業的勞動安全防護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督促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及時改進。
2、推行工傷保險單項保險制度,提高保險費繳費率。五險合壹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制度雖然能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職工的利益,但不靈活,不適合所有行業。對於流動性強的短期項目,如建築、造船等,可以設立工傷保險。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等流動性強的人群的合法利益,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在工程開工前以工程造價為目標,結合工期、人員等因素確定。
3.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增強員工維權意識。要通過走訪企業、發放宣傳資料、舉辦企業職工座談會、政府網站宣傳等方式,廣泛宣傳工傷保險和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意識,營造勞動者敢於維權、會維權、能維權的良性社會氛圍。
4、勞動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首先,要加強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管,防止企業在用工過程中不簽訂或簽訂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其次,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部門應當積極行使職權,除了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外,還應當主動調查,努力還原事實真相,為工傷認定提供堅實有力的證據。最後,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及時與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相關部門聯系,找出工傷認定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
5、法院要加強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各自優勢,就工傷認定相關問題進行交流協商。法律的滯後性和局限性使其無法涵蓋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法院和勞動部門要及時溝通,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案例討論會。針對工傷認定過程中爭議較大、難度較大的問題,雙方應進行交流討論,發揮各自部門優勢,盡力達成諒解。法院應當在審判中共享信息,及時總結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存在的問題,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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