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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先行賠付辦法

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首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現金支付條件。其次,否則的話,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帶著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和簡要診斷的證明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去申請。

1.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墊付?

首先,申請先行賠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另壹個是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請先行賠付的程序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對工傷性質進行審查,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個人或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包括醫療診斷、鑒定費原始票據等。),並書面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還應當將未支付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情況告知第三人。

再次,根據不同情況,預付的項目也不盡相同。壹是對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於醫療費用,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包含了《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的九項費用。即工傷治療的醫療費、康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安裝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壹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後,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二,法律的內容是什麽?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墊付暫行辦法》(令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15)進壹步規定了這壹點。根據這種方法,

(1)申請墊付的主體必須是員工本人或其近親屬。有行為能力的工傷職工,由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願自行申請的,可以依法委托近親屬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職工死亡或病故由其近親屬提出。

(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材料。

(三)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四)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按照法律規定,經過仲裁和訴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文書中止執行的;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書,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核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償還的權利。

(6)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醫療診斷、鑒定費用的全部原始票據及其他證據。

當代社會發生工傷後,是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付的,但是有些人可能會比較著急,想先行賠付這個費用,但是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先行賠付條件,然後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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