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傷醫療康復。包括工傷待遇及相關補貼、康復治療、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等。
(2)帶薪停工期間的待遇。員工因工傷需要停工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者也可享受護理待遇。
(3)傷殘待遇。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可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傷殘就業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4)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述各項根據工傷認定傷殘等級和是否致人死亡享受不同待遇。
工傷糾紛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1.提交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舉行審判。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和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工傷補助包括醫療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職工在工傷期間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職工超過12個月不能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並且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給予受傷害職工的補助和待遇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