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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可以直接註銷公司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能否不申請註銷經濟實體而直接作出註銷登記的決定,在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也不應當具有直接註銷權,理由如下:首先,實踐中確實需要申請註銷而不申請註銷,但相關法律法規設置了救濟渠道。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因各種法定事由終止營業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實踐中,壹些公司或其他法人單位因各種原因不主動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對此,《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責令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七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公司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可見,現行法律規範應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主動註銷登記的公司等企業的直接註銷權。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直接撤銷權沒有合法有效的規範依據。根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合法有效的規範依據。但《公司法》等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並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註銷經濟實體的規定。有觀點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直接註銷權是有法律依據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視為歇業,由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公章,並通知開戶銀行註銷。企業法人關閉如何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這裏的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顯然不能理解為登記機關直接註銷登記。因為條例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的具體程序:企業法人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理完畢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可見,從《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無論如何也沒有授權登記機關直接註銷企業法人的權力。還有的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註銷企業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總局1995號)作為登記機關直接註銷權的依據。批復第三條規定,企業法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原登記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直接作出註銷登記的決定,收繳其營業執照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我認為,上述答復不能作為登記機關擁有直接註銷權的合法有效依據。理由如下:第壹,如前所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並未賦予登記機關直接註銷企業法人的權力,故不能作為本批復的依據;第二,根據行政法原則,任何組織都不能設定自己的職權,工商總局的上述答復實際上是在設定自己的職權。再次,從公司法的原則來看,登記機關不應該有直接註銷權。賦予登記機關直接註銷的權利,在經濟實體的債權債務尚未清償,甚至尚未清算的情況下,終止該經濟實體的生命。事後怎麽解決?如何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國內外公司法之所以不賦予登記機關直接註銷權,即使公司有違法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以下考慮:壹是可以通過關閉、吊銷營業執照、解散等方式限制違法公司的行為能力或權利能力。,然後在清算完成、債權債務結清後再辦理註銷,既能保護交易安全,又能制裁違法行為;二是防止公司註銷後國家來收拾殘局,也就是說,對於壹個經濟實體來說,必須要完蛋才能死。可見,即使從正當性的角度來看,也不應該賦予登記機關直接註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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