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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的實施。

本規定所稱工業產品,是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的產品(包括食品及相關產品)。

本規定所稱生產許可註銷程序,是指被許可人取得的生產許可資格在其他法定情形下被依法撤回、撤銷、吊銷或者終止,並依法辦理註銷手續的過程。第三條實施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序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收回、撤銷、註銷生產許可證,並辦理生產許可證註銷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生產許可證的撤回和註銷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撤回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壹)生產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終止的;

(二)授予生產許可證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證終止的;

(三)獲準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許可人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二)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許可部門或者許可工作人員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並可以作出撤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兩款規定吊銷生產許可證,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吊銷。第七條撤回或者註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由依法授予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撤銷下級部門決定的生產許可證。第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提出撤銷和註銷意見,並逐級上報授予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第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作出撤回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回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並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

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實;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成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納。第三章生產許可證的吊銷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許可人應當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壹)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被許可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辦案管轄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負責執行。被許可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逐級報原授予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通知被許可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作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的處理程序,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告知其享有聽證的權利。

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相關聽證規則進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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