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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依法執政在宣傳文化領域的具體體現。加強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制,既是推進文化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
1.建立健全文化法制體系,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是我們黨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五位壹體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就無法全面落實。目前,文化領域的立法相對落後,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和國家不斷推進依法治國的整體進程不相適應。我們必須進壹步加快文化領域的立法步伐,推動文化領域的建設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2.建立和完善文化法制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提高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需要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和引領作用,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文化法規是文化建設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比文化政策更具穩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通過法定程序,將黨在文化領域的政策主張上升為國家法律,確保黨的政策主張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將文化建設實踐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為文化改革發展提供更加科學具體的遵循。這不僅有利於保證文化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也有利於推動文化工作不斷從經驗性向科學性轉變。
3.建立和完善文化法制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保證。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不僅需要政策引導、改革推動,更需要法治保駕護航。人民的基本文化權益需要通過立法來確認和保障;國家鼓勵和支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過立法進壹步制度化和規範化;各級政府在文化建設中的責任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和強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體系,不僅有利於加快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也有利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鞏固文化體制改革成果。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體系是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西化”、“分化”中國是境外敵對勢力的壹貫策略。近年來,壹個突出的特點是利用國際慣例和WTO規則,大量輸出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從近年來我國對外文化貿易爭端和WTO裁決來看,我們與發達國家在文化領域的競爭往往表現為壹場法律較量,掌握和運用法律武器的能力成為成敗的關鍵。面對激烈的國際文化競爭和嚴峻的意識形態挑戰,特別是我國對外開放後文化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果不盡快做好立法準備,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就難以有效抵禦境內外敵對勢力的文化滲透,在文化軟實力競爭中贏得主動。
(2)
近年來,為適應改革發展需要,文化戰線加快立法步伐,先後頒布了壹批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體系框架。同時,大力加強文化執法,建立綜合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和管理,有力促進了文化的繁榮發展。
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文化領域的立法工作普遍滯後。第壹,立法數量少。在中國現有的240多部法律中,文化法只有5部。與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比重較小,低於教育、科技、衛生等方面的立法。很多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重要領域只有壹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產業發展和新興媒體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較欠缺。二是立法層次低。只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NPC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護網絡信息的決定》可以稱為法律,其余都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由於法律效力低,處罰權限和力度有限,執行難度很大,往往對違法者沒有約束和震懾作用。第三,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少數法規調研不夠,內容脫離實際,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落實;壹些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存在矛盾,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依法打架”的現象;有些部門規章更像是政策文件,只有原則性的要求,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沒有違反規定的責任和懲罰條款,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所適從。
文化領域立法相對落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地說,宣傳文化領域的立法比較特殊,不同於經濟、政治、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很多問題非常敏感。既要處理好發展與管理的關系,又要考慮國內管理規定與國際通行規則的關系,這需要反復研究論證。主觀上講,長期以來,我們強調文化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輕法律,習慣於行政手段。對文化領域立法還沒有感到強烈的緊迫感,對文化領域立法的總體需求、應把握的* * *與* *問題的異同研究不夠,對重要法律法規的聯合研究不夠。此外,文化領域既懂文化又懂法律的人才少之又少,立法權嚴重不足。雖然各級宣傳文化部門相繼建立或恢復了政策法規部門,但人員少,忙於日常事務,處於“小馬拉大車”狀態,難以適應繁重的立法工作。
(3)
總結近年來文化領域的立法工作,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文化法律體系。
1.提高思想認識,進壹步增強緊迫感。必須看到,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事業的擴大,文化領域本身的管理已經與過去大不相同。不僅要管事業,還要管行業;工作對象既有體制內的,也有體制外的;體制內不僅有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還有大量新轉制的企業。國有、民營、股份制文化企業都有。要做好全社會的文化管理工作,僅僅依靠紅頭文件、行政手段和傳統的管理方式是遠遠不夠的。要學會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2.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文化領域立法科學化水平。立法是壹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立法質量。首先是研究機制。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是立法的第壹道程序,任何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和頒布都要建立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二是協商機制。這是立法工作的必要民主程序。有些法律法規需要在全系統反復討論,有些則需要向全社會征求意見。三是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文化立法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與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加強中央宣傳文化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研究有關重大敏感問題,及時解決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沖突,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從精神到原則、從形式到內容、從理念到規範相互銜接協調。四是專家論證機制。要建立文化立法專家庫,聯系壹批法學專家學者。每壹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要經過專家咨詢和論證。
3.加強統籌規劃,形成文化領域立法的總體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立法是壹項長期的工作,壹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往往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需要整體把握和超前謀劃。壹方面,要組織主管部門、立法機關和執法單位的研究力量,以及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高校的專家學者,全面總結評估改革開放特別是十六大以來文化領域立法工作,系統調研了解國外有關情況和成功經驗,研究論證文化立法工作的原則、思路和總體取向,提出對策建議。另壹方面,要結合“十三五”規劃編制,制定新的文化立法中長期規劃,明確未來五到十年文化領域立法的重點項目和時間安排。要加大對文化立法相關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把文化立法全局性戰略研究納入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把相關重點課題和重要立法研究納入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加大資助力度,組織力量合力攻關。
4.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推進文化領域的立法進程。對當前文化改革發展急需的法律法規,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文化產業促進法、國家勛章法、國家榮譽稱號法等,要及時提出立法建議,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研究起草。要加快互聯網領域立法步伐,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對於目前正在討論制定的法律法規,要抓緊工作,爭取盡快出臺。對於列入國務院近期立法計劃的法規,要抓緊組織修訂和完善,力爭按計劃完成任務。對於那些難度較大、意義重大的法律法規,要及時啟動研究工作,進行必要的討論和論證。
5.充實機構隊伍,為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工作提供組織保障。無論是立法滯後,還是立法質量不高,歸根結底都是人才隊伍的問題。當前,文化領域的立法任務越來越重,立法機構不健全與工作人員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要進壹步完善各部門的法規機構,適當調配和充實力量,特別是吸收壹批大學畢業生和法學專業研究生。同時,要抓好後備人才培養,將文化法律人才培養納入“四個壹批”人才培養工程,參照新聞傳播能力建設的做法,選擇部分高校培養研究生,不斷壯大文化法律專家隊伍,為推進立法工作提供智力和學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