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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關於追繳涉案款物的規定

1.贓款追繳後,涉案款物不能由個人保管,應當按照規定在三日內入庫,並履行相應的入庫登記手續;通知受害人領取時,也必須經相應領導批準,方可辦理領取手續。

1.與犯罪直接有關的財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由於財產與犯罪直接相關,國家應當在刑法上對其進行處理,表現為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占有、控制和重構所有權的行為。具體而言,它采取三種處理措施:追回、責令退賠和沒收。與犯罪直接相關的財產可以分為兩種(1)犯罪所得的財產。文中是指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采取措施予以追繳並責令退賠。(2)用於犯罪的財物,是指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物,采取沒收措施。2.與犯罪間接相關的財產。是指上述與犯罪直接有關的財產被司法機關扣押、控制後,與犯罪分子無直接關系,但國家仍需對其作進壹步處理,表現為司法機關恢復或監督其所有權的行為,具體采取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和上繳國庫兩種處理措施。與犯罪間接相關的財物可以分為兩種:(1)被害人的財物需要返還的,條文規定的處理措施是及時返還被害人;(二)需要上繳國庫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庫。

3、贓款贓物的主要特征:

(1)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

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客觀的內在聯系,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贓款贓物還具有民法上的物的特征,即人們可以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東西基本上可以成為贓物,其特性並沒有因為訴訟而改變。

(2)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通過違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

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於違禁品。實踐中,在認定贓款贓物時,必須嚴格限定為行為人以違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不得與行為人的其他財物相混淆。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成為罰金、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的對象,但絕不能成為追繳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置。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贓款贓物,除返還被害人的財物和依法銷毀的違禁品外,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對贓款贓物的處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1)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不適宜移送的,應當將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贓款贓物未移送為由拒絕移送。

(二)偵查機關將凍結在金融機構的違法款項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金融機構上繳國庫,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三)依法不移交查封、扣押的款物、贓物的,應當隨案移交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發送執行回執。

本規定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分子有非法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此時壹般需要追繳這部分財物,但並不是追繳的財物都屬於贓款贓物,違法所得的性質必須以國家機關的生效裁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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