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的送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或規則:
(1)法院公告送達,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
(二)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寫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判決由第壹審法院作出,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審理上訴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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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七種送達方式。
1,直接發貨。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壹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時候,可以由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字。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在,家裏也沒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只有另壹方,則不宜采用另壹方簽字的方式,因為雙方都有利益關系。
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簽收的法人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給他簽名;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因為調解書壹旦被接受,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接受的,視為調解不成立。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不服訴訟文書的。
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根據《意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委托送達的,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相關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字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根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未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到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轉發服務有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二)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三)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和移動通信等現代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采用電子送達應當按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征得受送達人的同意,未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依職權使用這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僅適用於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傳遞的具體方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可以確認收件人能及時收到。
采用電子方式的,以傳真、電子郵件和移動通信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解釋》第135條規定,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7.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發布公告,公告發出後壹定時間視為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達人有消息,但下落不明,沒有通訊地址,無法聯系,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公告的受送達人不包括軍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員,因為這些人可以委托有關機關、單位送達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
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專門設置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為準。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有關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應當將公告的理由和過程記錄在案。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示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以公告方式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判決書、裁定書以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屬於第壹審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解釋第140條規定公告送達不適用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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