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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的協議

大會最終達成了壹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哥本哈根協議》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發達國家實施強制性減排、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排行動做出安排,並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關鍵問題達成廣泛共識。然而,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仍不明確,資金問題尚未完全落實,實質性問題仍未解決。大會決定將談判延長至2010,並制定了2010年底在墨西哥城舉行的第16次締約方大會上完成本輪談判的新目標。

出席2009年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領導人、政府首腦、官員和其他代表:為了最終實現《費用協議》第二段所述的會議目標,在會議原則和願景的指導下,並考慮到兩個工作組的工作成果,我們同意長期合作行動工作組的決議x/CP.15,並繼續按照工作組決議X/CMP.5的要求履行附件。我們同意這壹哥本哈根協議並開始執行

1.我們強調,氣候變化是我們今天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壹。我們強調應對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願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了實現最終的會議目標,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防止全球氣候惡化,我們必須在承認全球氣候年增幅不應超過2攝氏度的科學觀點後,在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加強長期合作,以應對氣候變化。我們認識到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以及對壹些特別受影響國家的應對措施的潛在影響,並強調制定全面應對計劃和贏得國際支持的重要性。

2.我們同意,從科學角度來看,必須大幅減少全球碳排放,按照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中提出的願景,將全球氣溫年增幅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並基於科學研究在公平的基礎上采取行動實現上述目標。我們應該合作,盡快實現全球和各國碳排放的峰值。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達到碳排放峰值的時間框架可能更長,並認為社會經濟發展和消除貧困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和更重要的目標,但低碳排放的發展戰略對於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3.所有國家都面臨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因此應支持和實施旨在降低發展中國家脆弱性和加強其應對能力的行動,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我們認為,發達國家應提供充足、可預測和持續的財政資源、技術和經驗,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

4.附錄1每壹締約方將在2010之前向秘書處提交2020年量化的排放目標,並承諾單獨或聯合執行這些目標。這些目標的格式見附錄壹。作為《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的附件壹國家將進壹步加強《議定書》提議的碳減排。發達國家碳減排和資金援助的衡量、報告和核實將根據締約方會議現有或通過的任何進壹步指南進行,這些目標和資金的計算將確保嚴格、合理和透明。

5.附錄1非締約方將在可持續發展的條件下根據第四條第1款和第四條第7款實施氣候變化緩解措施,包括在2010之前以附錄二所列格式提交秘書處的措施。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支持下采取自願行動。附錄壹非締約方已采取和計劃采取的減排措施應根據締約方會議根據第十二條第1款(b)項通過的指南,每兩年通過國家間通報予以通報。各國之間通報的或向秘書處報告的這些減排措施將被添加到附錄二的清單中。非締約方采取的附件壹減排措施將需要每兩年通過國家間交流進行報告,其結果將在中國進行衡量、報告和審計。附錄壹非締約方將根據明確規定的確保尊重國家主權的政策,通過國家間的溝通,交流各國實施減排措施的信息,以便為國際會議和分析做準備。尋求國際支持的適當國家減排措施將與相關技術和能力支持壹起登記。這些受支持的措施將添加到附錄二的清單中。這些得到支持和適當的國家減排措施將根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指南進行國際衡量、報告和審計。

6.我們認識到,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至關重要,我們需要增加森林對溫室氣體的清除。我們認為,有必要為此類舉措提供積極的激勵措施,並通過立即建立包括降排+在內的機制,促進發達國家提供的援助資金的流動。

7.我們決定采取各種方法,包括碳交易市場的機會,提高減排措施的成本效益並促進其實施;應為發展中國家實施低排放發展戰略提供激勵措施。

8.在遵守大會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新的、額外的、可預見的、充足的資金,使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得資金支持其采取措施延緩氣候變化,包括提供大量資金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支持技術開發和轉讓,提高減排能力,從而提高《協定》的執行力。發達國家作出的廣泛承諾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包括通過國際機構進行森林保護和投資,並從2010年至2012年提供300億美元。對於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非洲國家等最脆弱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為通過該協定提供財政支持將是重中之重。

最後,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將在締約方大會的指導下設立壹個高級別工作組,負責會議研究潛在財政資源的貢獻,包括替代資金來源。

10.我們決定設立哥本哈根氣候基金,作為締約方商定的資金機制的經營實體,以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方案、項目、政策和其他活動,包括降排加、適應行動、能力建設、技術研發和轉讓等。延緩氣候變化。

11.為了促進技術開發和轉讓,我們決定建立壹個技術機制,以加快技術開發和轉讓,並支持適應和延緩氣候變化的行動。這些行動將由各國自行實施,其重點將根據本國國情確定。

12.我們呼籲在2015年底前完成對本協議及其執行情況的評估,包括本協議的最終目標。這種評估還應包括強化長期目標,如將全球年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65438±0.5攝氏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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