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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責任書不簽是隱患嗎?

1.不簽訂防火責任書就是隱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被告人張某某作為* * * *的共同責任人,在火災隱患嚴重的場所使用明火焚燒油菜籽殼,在未確認火勢是否完全撲滅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嚴重違反消防規定,具有重大過錯。工廠是壹個封閉的區域,沒有其他火源。由於無法查明事發當天的客觀真相,因此只能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已查明的法律真相進行判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綜合判斷,極有可能存在遺留火種引起的火災,故事實存在。

二、未明確消防義務,具體劃分各管理者的消防責任。1.未經授權推廣他人使用,場地所有者概不負責。從理論上講,在所有權與占有、控制分離的情況下,消防義務實際上是占有、控制的責任,與所有權無關,即占有、控制決定責任。本案中,當工廠的所有人楊某某早已消失時,所有人無權擅自占用工廠的場地,工廠的所有人已失去對工廠的占有和控制,不應承擔責任。2.在消防責任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每個使用場所的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占有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場地存放貨物,當然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占有人在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的同時,確保不會對他人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因此負有註意防止火災的消防義務,這既是消防法規定的義務,也是民法中相鄰權的要求。因此,所有的網站用戶都有管理責任,都屬於管理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同壹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確定責任人,統壹管理該建築物使用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法律規定了壹個科學的理想狀態,但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嚴重隱患的場地被多人占用使用,消防責任和消防責任人都不明確,這在廣大農村並不少見,甚至具有壹定的代表性。此時,原告張來橋、被告謝某某、被告張某某均為管理人員,均應承擔防火責任。3.在責任人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承擔具體責任。在地方沒有具體責任人的情況下,如何承擔仍然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壹般來說,大家都在同壹個場地,只是大家占用的空間不同。因為沒有具體的責任劃分,自己家門前掃雪應該是壹種常見的狀態,但是做好防火工作顯然是不可能的。每個用戶都要做好自己占有和控制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同時也要做好自己使用場所的消防安全,協助他人做好自己所占區域的消防安全。具體應根據占用空間、放置易燃物品數量、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管理責任程度等綜合判斷。換句話說,判斷每個用戶責任的標準,是根據他是否做好了占用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是否做好了整個場地的防火工作,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本案,張某某放置易燃物品最多,占用空間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嚴重違反消防法使用明火最終引發火災,故承擔主要責任,承擔65%的損失;謝某某放置大量易燃物品,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他發現吸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負次要責任,即損失的25%;原告張來橋將其車停放在存在嚴重隱患且不易移動的溫室內,承擔壹定責任,即10%的損失。

3、救火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不具有重大過錯,不承擔責任。見義勇為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對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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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單方解除條款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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