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他們的工作關系受《刑事訴訟法》管轄。其中,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領導關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是監督關系,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各機構分工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法。”關於專門機關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政法機關。他們的總任務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有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它擁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詢問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勘驗犯罪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和犯罪證據的地方;扣押物證、銀行卡進行辨認,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權利;行政判決和裁定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何種刑罰。民事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他們有權作出判決或裁決。判決、裁定生效後,壹方不履行,另壹方申請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公檢法是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公檢法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是我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文章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和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第七條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文章
公安部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公安工作,是全國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公安工作的領導和指揮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