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壹定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分為壹般要件和特殊要件。這裏只闡述壹般要素,有四個構成要素:
(1)壹方必須獲得財產利益。
是壹方獲得利益的重要必要條件。如果不滿足這個條件,即壹方只損害了另壹方的財產,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可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當事人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取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因為精神利益不能返還,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目前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動的情況下會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凡當前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之前有所增加,或應減少而未減少者,為既得利益;如果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後剩下的也是利益。具體來說,取得財產利益的表現形式是財產或利益的正增加和財產或利益的負增加:
1.財產或利益的正增加,是指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的效力,或者取得壹定的財產利益或弱化義務,擴大財產的範圍。其主要表現為:(1)取得財產權利或其他財產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權、知識產權等。(2)占有的取得。雖然占有在我國不是壹種權利,但壹般說占有是壹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地位,財產利益也可以通過占有取得,所以不當得利可以因為占有而成立。(3)產權的擴張或其有效性的增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大了權利的標的物範圍或者行使權利的效力範圍,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壹順序抵押消失,後續順序抵押會依次上升。(4)消除對權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負擔。如果消除房產中存在的抵押,對所有人來說也是壹個好處。
2.財產或利益的負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客觀上仍可歸因於利益的增加。其具體表現為:(1)債務減免或消除。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壹般債權的,債務的減少或者消滅將減輕或者消滅債務人原履行債務的負擔,對其也是壹種受益權。(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沒有設定。(3)服務或事物的使用。如果甲方根據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向乙方提供勞務,後者的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布無效,使乙方從甲方提供的勞務中受益..(4)沒有合法權利而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從物的使用中獲益。
(2)對方必須遭受損失。
對方的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壹個必要條件,是指他人因有所得而遭受財產損失。如果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但沒有給他人帶來損失,利益的返還沒有發生,不當得利就不成立。例如,如果A投資建設壹個廣場,與B相鄰的房屋價值急劇增加,B獲得利益但沒有給A帶來損失,B對A來說不是不當得利..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正損失或直接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可得利益)的負損失或間接損失。在後壹種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如果事實沒有發生,財產確實可以增加,只需要證明在沒有事實的正常情況下,財產應該增加,這就是損失。也就是說,“應當增加”的判斷並不壹定基於其“必然增加”,只要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增加受害人的利益即可。如果妳無權使用他人的房屋,不管他人是否使用過該房屋,也不管是否有意出租給第三人,妳都可以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遭受了相當於出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因使用該房屋而受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了侵害。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中所指的損失不同於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前者應作更寬松的解釋。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是彌補損失,而是使受益人返還其無合法理由而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與賠償請求權的損失嚴格區分,原則上應以壹方當事人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比如我們看別人空房的損失,房主無意出租房間,入住人也沒有給大家造成任何損失。但是,居民的住宅是房屋的使用,使用收益的收益本應屬於業主,如果他不接受該收益的依據,所有人都將遭受該收益的損失。
(3)必要利益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人的損失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結果。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與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並不相同。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是表明了二者之間的壹種變化的相關性,並不要求另壹方遭受的損失與壹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有相同的範圍或表現形式。受益大於損失,或者損失大於受益,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和受益人獲得的利益不壹定相同。比如,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取得了財產的價款,而財產的原所有人喪失了財產的所有權,但仍然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至於得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可以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間接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聲稱收益和損失必須基於相同的事實。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存在關系,也不應視為因果關系。間接因果關系主張,不需要將得失建立在同壹事實上,只要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利益事實,對方不會遭受損失,那麽兩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兩者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第三人的介入所造成的收益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直接因果關系理論來源於德國的傳統觀點,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方的請求權範圍,使受害方不得要求間接受益的第三人返還其已獲得的利益。無因性理論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即基於公平理念調整財產價值的不當運動。因此,如果對方在無法律原因的情況下因利益而遭受損失,因果關系的存在也應根據公平觀念和社會上的普遍觀念來決定。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的介入,如果財產移動,按照社會觀念被認定為不當得利,則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如果乙盜竊甲的財物,清償乙對丙的債務,按照直接因果關系,丙的受益是基於乙的還款行為,甲的損害是基於乙的盜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根據間接因果關系理論,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有兩個事實含義。壹般來說,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在調整不公平的物權變動中的作用,應當采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只要對方的損失是因不當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應當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構成不當得利。壹般情況下,得與失是基於同壹事實,但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得與失是由兩種原因造成的,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為不當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因不當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因此應當認定利益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利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解釋為間接因果關系。
(D)沒有必須受益的法律依據。
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之所以成立,是因為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這是不當得利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使受益人無法保留已獲得的利益,也不是要求受害人返還損失的利益,而是糾正財產變動中的非正常關系。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遭受損失的情況。如果只有壹方獲利,則受害者會要求受益人返還其利益,這必然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慣例背道而馳。因此,如果壹方的收益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那麽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就不會出現不當得利的問題。
沒有法律依據,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稱為“無法律依據”。非法定原因是指利益產生的法定原因,而不是指權利或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定的直接原因。有統壹論和非統壹論兩種意見。主張統壹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定事由應當具有統壹的含義,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定事由”應當以統壹的標準來確定,如財產或利益的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 * *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則。在統壹理論下,有公平理論與權利理論、債權理論與相對關系理論、權利理論等。主張不統壹者認為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不同的存在基礎,應區分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來說明無法律上的理由。使用統壹的概念,如違背公平正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實際復雜情況。不統壹說通常區分有償不當得利和無償不當得利,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基於給付行為而取得他人轉讓的財產或利益,因給付目的的缺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定事由是指沒有給付的目的(原因)。包括從開始就沒有給付目的,到後來給付目的不存在,以及沒有達到給付目的。不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原因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和法律規定。其法律理由是受益人無權獲得利益,包括基於受益人的行為、基於受害人的行為、基於第三人的行為、法律規定、事件等。
從以上可以看出,統壹論要麽過於抽象,難以理解,要麽存在泛化的缺陷,其固有的缺陷使其無法完全解釋和說明所有類型的不當得利;雖然不統壹說可以從不同的不當得利類型的基礎上克服統壹說的缺陷,但統壹說和不統壹說都考慮了不當得利的過程,對於不當得利的給付只考慮了不給付行為作為考慮對象,而沒有考慮不當得利的不給付的違法性或缺乏根據。其實,利益是否正當取得,並不完全取決於不當得利的過程。獲得權利或利益的過程是合法的,並不意味著受益人妥善保管利益。因此,法律原因的缺失並不意味著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而是在獲取利益和繼續享受利益的過程中缺乏正當性或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來看,支付行為和不支付行為沒有區別。因此,不當得利的給付與不當得利的給付沒有區別,沒有法律上的理由。應該這樣理解:不論取得財產或權利是否有法定理由,受益人繼續保留已取得的利益,缺乏正當性,不構成法定理由。也就是說,將統壹說與非統壹說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統壹說為基礎,以非統壹說為補充,來圓滿地解釋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壹——無法律原因,即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