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裝備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第五條公路巡邏警察實行等級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六條公路巡警可以根據需要配備交通協管員。
交通協管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和考核的有關規定由省公安機關制定。第二章職責權限第七條公路巡警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受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業務;
(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隱患;
(七)提前處理高速公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
(九)接受群眾求助;
(十)實施交通應急管理;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路巡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牽引機動車、收繳物品、檢測駕駛人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含量等行政強制措施。第九條公路巡警因搶救事故受傷人員、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需要,可以在公路上優先使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公路巡警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預案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警告標誌、指示標誌等。應在現場設立專人做好交通指揮和疏導工作。第十壹條公路巡警隊應當接受公安、刑偵部門的業務指導,並與其建立案件移送、辦理治安刑事案件、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協作配合機制。
公安、刑偵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受理公路巡警隊移交的案件。第三章高速公路勤務第十二條高速公路巡警隊實行巡邏執勤與定點執勤相結合的勤務模式,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高速公路交通進行監控。第十三條公路巡警應當嚴格執行勤務制度,不得擅離崗位或者擅離崗位,不得隨意變更勤務路線和執勤時間。第十四條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巡警隊應當研究建立區域警務合作機制,實行聯勤制度。第十五條公路巡警在執行執法時應當執行下列任務:
(壹)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註意觀察高速公路交通情況,檢查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設施是否完好;
(二)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四)接受公民的求助和報警,提前處理高速公路上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人;
(五)當場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員,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六)根據上級指示處理的其他情況。
在高速公路治安、刑事案件前期處置過程中,對可疑人員、機動車進行盤查或者實施詢問、檢查、抓捕時,應當至少有兩名民警參與,並明確警戒和檢查的任務分工,做到有所警覺,確保安全。第十六條公路巡警駕駛警車執行巡邏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執行執法任務時,應穿著反光背心,並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壹)除執行攔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執行定點執勤、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和交通流量選擇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不影響自身安全的場所,並在來車方向放置發光或者反光警示標誌、警示燈、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不停車的,應當通知前方執勤點組織攔截,不得站在車輛前方強行攔截,或者攀爬車輛強迫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暴力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的駕駛人、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以及其他危險人員駕車逃逸,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可以駕駛機動車追趕,並及時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