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經營公墓,僅提供墓地,未投資建設墓穴、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應適用“服務業-租賃業”稅目。
當今社會,眾所周知,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交稅,這是公民必須遵守的強制性無償義務。同樣,公募土地使用稅也是需要繳納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相關事宜,比如墓地的土地使用稅怎麽交。那麽接下來我就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墓地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以及壹些相關的事項。
壹、關於經營性公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參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界定財產和行為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1號)第七條,單位或個人舉辦經營性公墓,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公墓建設後出售給個人的,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經營性公墓單位占用的土地位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不屬於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範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單位將墓地出售給個人後,所售墓地占用的土地不屬於土地使用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審核發布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帝子[1988]第15號)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土地面積。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公墓單位稅收征管的通知》(津地稅局[2010]47號)第1項規定,2010至1日,對經營性公墓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經營性公墓單位已整理開發的辦公區、墓穴、綠化、景觀、道路等用地,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未整理開發的土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銷售墓地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第3號公告第2011號)第壹條規定,經營墓地的納稅人投資建設銷售的墓地(指修建墳墓、墓碑等建築物或構築物),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公墓,只提供墓地,未投資建造墳墓、墓碑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首先我需要告訴妳,土地使用稅有壹部分是免的。其次,我們需要計算土地的面積。最後需要去相關部門繳納。如果妳還不明白墓地土地使用稅怎麽交,我建議最好找當地的專業律師詳細咨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