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修改了什麽?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除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分別應達到3萬元、654.38+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3.簡化登記項目和文件。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二。1的公司法修改。刪除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已刪除)、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2.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東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刪除)5。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出具證明。(刪除)6。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修改為: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7.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8.刪去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刪除)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9.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按照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的發行和籌備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公司法修改的內容無疑是為了彌補之前存在的缺陷,讓這些法律規定更好的適應現在的社會。公司法壹直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避免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現在開公司的人應該學習這些法律規定,用正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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