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結構是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的單壹性決定了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設立股東會的必要。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這說明,壹般情況下,國有獨資公司的職權是公司董事會,但涉及到公司特殊重大問題的決策時,決策權屬於出資設立公司的國家股東,國家股東有權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公司法中股東與董事會的權力劃分,既維護了股東作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的地位,又強化了董事會的權力,更好地解決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系,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根據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地位不同於壹般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表現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基於國家股東的授權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而這些職權是壹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所不具備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由3至9名成員組成,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股東委派制,即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根據董事會任期委派或撤換;二是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壹般由國有獨資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這兩名成員組成董事會的比例。壹般來說,國有股東任命的董事應該占多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根據需要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委派。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與壹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基本相同的職權。此外,根據《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也可以基於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授權,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是,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3.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職權與壹般有限責任公司相同。4.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5.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專職制度我國《公司法》第七十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這是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實行全職制的法律依據。所謂專職制,就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在其公司任職,未經股東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專職制度不同於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條款要求董事、經理不得經營與其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如果與所任職的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所從事的活動不損害公司利益,法律不限制普通公司的董事、經理兼任職務。但是,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專職制度原則上禁止兼職,無論是否存在競業禁止的原因,也無論兼職是否損害公司利益,但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的除外。可見,對於公司負責人兼職的態度,全職制比競業禁止更嚴格。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實行專職制的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因兼職而疏於對公司的管理,避免國有資產可能受到的損害。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的專職制度與競業禁止義務並不矛盾,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仍然要在專職制度的基礎上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進行競爭的,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