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家機密:該公開的時候就公開。
NPC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如何在保守國家秘密的同時公開政府信息?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於65438年6月+10月1日生效。修訂後的《保密法》不僅著眼於規範和強化保密行政職能,強化法律責任,解決泄密案件查處難的問題,而且對保密程序、解密制度和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打破了“終身保密”的制度。
保密法規定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法律同時規定了兩種解密制度:壹種是自動解密制度,對已經過期的國家秘密進行解密;二是積極審核解密系統。法律要求政府機關和單位對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定期審查”,如果沒有必要保密,則應及時解密。這壹規定與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密切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必須進行保密審查,即任何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部門首先進行解密審查,不涉及上述政府信息的,可以公開。特別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要求,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解密,並在公開前刪除涉密內容。
相應地,公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時也會有“底氣”。如果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公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保密法更進壹步,變被動審查為主動審查,真正保障了公民對必要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b違規備案:監管更明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公安機關違法立案怎麽辦?《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應運而生,並於5438年6月+65438年10月+0日在我國開始實施,進壹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而不應當立案的案件的監督機制。
針對“立案不成立”的情形,該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處理方式:壹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及時答復申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二是對於不屬於被投訴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告知投訴人有管轄權的機關,建議起訴或者移送該機關。三是公安機關未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將申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四是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被投訴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符合立案監督條件。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經審查,檢察機關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的:(1)可能已經非法使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經濟糾紛;(二)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且上述情形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偵查措施,但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關於監督“違法立案”的規定》表明,檢察機關將重點監督那些性質嚴重、危害極大的違法行為,以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c .訊問犯罪嫌疑人:打擊犯罪與保護權利並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在這壹思路的指導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進壹步明確和細化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並於10年6月開始實施,在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方面“可圈可點”。
亮點壹: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檢察院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規定明確指出,在審查逮捕階段,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亮點二: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監護人必須在場。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必須訊問。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硬性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有明確規定。該規定將這壹制度納入辦案流程,並加以細化。
亮點三:面對面聽取律師意見,避免冤假錯案。規定指出,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提出意見時,檢察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必要時應當當面聽取律師意見。並且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中說明律師提出的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以及是否采納的理由。
d高消費?想都別想“老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如今,有壹個奇怪的現象。欠錢的是“老大爺”,欠了幾千萬的債,開著寶馬住高檔酒店——懲治“老賴”成了當前的重點工作。繼地方法院出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過《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自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被限制“高消費”後,自然人不得有下列用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的,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上述規定將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