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書。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非法買賣外匯。
(二)非法經營出版物。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四)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五)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六)非法經營彩票。
三。非法經營的常見情況
(a)非法外匯交易
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如果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適用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
(二)經營非法出版物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構成其他嚴重犯罪的除外),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的。
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的傳銷活動。
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