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個人貸款的個人所得稅事宜,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辦理。主要內容:
1.個人投資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結束後未能償還的。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確理解貸款年份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65438+10月1日起,至65438+2月31日止。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納稅年度結束後不再歸還貸款”,即貸款發生當年未歸還。如果個人投資者在2016年2月向企業借款,2016年2月31日未歸還,屬於“納稅年度結束後未歸還貸款”的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超過1年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貸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本條款中的“期限超過壹年”與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的“納稅年度終了”的概念不同,應按照財稅[2003]15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對生產經營的理解
個人貸款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之壹是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在征管中很難判斷個人貸款是否用於生產經營,有的被迫只根據年底貸款是否歸還來判斷。壹個檢查案例顯示,某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後,為年末借款的股東出具了各種生產經營證明,但最終未被稅務機關認可。
企業損益對視同分配的影響
個人股東未能償還長期借款,是否應按企業損益判定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果企業虧損,即使股東的借款行為符合規定的應稅條件,是不應該作為分配計算個人所得稅,還是以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限計算?
在實踐中,企業往往以貸款的形式分配利潤。如果股東要求回報,但出於稅收原因,則采取借款的形式。另外,企業虛虧實得,不能分配,在逃避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同時,以貸款的形式分配給股東。因此,在判斷個人股東借款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時,不應考慮企業的損益。
企業貸款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貸款手續費有貓膩。
很多銀行在申請企業貸款時,並不會向企業充分展示貸款費用,這甚至會無形中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而且,除了這些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企業為了和銀行保持良好的關系,通常還需要以更隱蔽的方式支付另壹筆人情費。有些銀行信貸員會幫企業打包,但往往要求或暗示企業向壹些資金中介支付壹定費用,以促成貸款交易,有些費用甚至會增加3到6個點的融資成本。
2.搭售其他產品
為了緩解吸收存款的壓力,銀行向貸款企業提出各種回報要求——有的銀行要求申請貸款的企業先幫銀行拉進壹定數量的存款,替銀行向儲戶支付灰色費用;有的銀行幫企業發債,要求企業存壹筆錢回來;壹些銀行強制貸款申請人購買保險或基金,表面上是降低貸款風險,實際上是通過搭售賺取高額代理費。
3.放款時間不清楚。
包括分貸、抵押登記在內的所有手續完成後,急需用錢的企業往往認為貸款有希望,但往往會遇到放款時間無限期拖延、臨時解除貸款合同、提前催收貸款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