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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司的勞動合同裏寫五險壹金,可以規避壹些風險。

如何在公司勞動合同中寫“五險壹金”可以規避壹些風險。1.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內容合法、程序民主,並向勞動者公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企業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行使人事權利的重要方式,通過明確薪酬福利、休假、考核、獎懲等更具操作性的內容,不僅可以成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補充,而且可以在壹定條件下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特別是用於界定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明確表明,規章制度的制定不再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特權,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 * *決定權”。用人單位在制定和修改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審議,並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協商,則該規章制度無效,換言之,不能對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要使制定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使規章制度發揮應有的作用,用人單位必須改變以往單方面“管理”勞動者的做法,應該樹立與勞動者平等的觀念,讓勞動者充分享有參與用人單位管理的民主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三個要求: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向勞動者公示。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壹般來說,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它必須經過民主程序。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與工會充分協商;第三,必須讓工人了解所采用的規章制度。這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單位忽略的壹點,也是最容易發生勞動糾紛的壹點。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往往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將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導致敗訴。因此,用人單位應對這壹環節給予足夠的重視,選擇合適的方法。告知的方式有多種,如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由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簽字確認;或者在公司指定地點準備並公示最新的規章制度,並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總之,只有經過正當程序,用人單位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並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才能對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二,要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要付出巨大的代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權威部門調查,我國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約為20%。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工成本,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規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可以減少辭退員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成本。為解決因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而引發的大量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專門作出了上述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是不明智的。理由如下:不訂立勞動合同,勞資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缺乏合同依據,雙方容易發生糾紛。壹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壹詞。糾紛到了法律上,用人單位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和更大的法律責任。總之,不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減輕用人單位的義務,反而容易引發糾紛,增加糾紛處理的難度。因此,企業在使用勞動者時,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妳將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人力成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的幾個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第壹,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不結婚、不生育、工傷待遇等明顯顯失公平的內容。因該條款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致使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盡可能全面。如果條款過於簡單原則,容易導致理解和認識上的分歧和矛盾。三是勞動合同訂立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就未盡事宜與員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或修改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避免發生糾紛。三。應特別註意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3.勞動者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以上是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與我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大大放寬。而《勞動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對勞動者苛刻,無固定期限合同形同虛設。主要是勞動者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事實上,用人單位往往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針對上述問題,為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大幅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範圍的擴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對策。對於需要保持穩定的關鍵崗位,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不需要保持工作穩定性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達成。四。勞動合同中設定的違約金是有嚴格限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長期以來,為了限制勞動者任意辭職,用人單位壹般采取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做法。因勞動者離職不願支付違約金而引發的勞動糾紛也屢見不鮮。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權利,公民當然享有勞動權所包含的“辭職權”。《勞動合同法》基於保護勞動者辭職權、促進就業的立法目的,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擅自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承擔違約金,除非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鑒於上述情況,為確保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實現設定違約金的目的,有效規範和預防勞動者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在設定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條款的內容應僅限於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否則該條款將是違法的,不能約束勞動者。其次,在開展專項培訓的過程中,要保留好培訓費用發票等相關資料,作為日後解決糾紛的證據。同時,培訓的費用和內容應由參加培訓的工人簽字。第三,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加強對勞動者的保密管理和培訓教育,重點防止勞動者的泄密傾向或行為。五、經濟補償制度的重大調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頒布前勞動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勞動者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勞動合同正常到期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經濟補償屬於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違約金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的,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用人單位首先要註意從勞動合同管理的角度考慮合理成本和方便管理,慎重用人。其次,在合同到期前,要謹慎提高勞動者的待遇,避免不續簽勞動合同時支付更多的勞動成本。第三,用人單位除了續簽勞動合同,還要加強勞動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識,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效率,實現勞資和諧,避免勞動糾紛。四是用人單位要努力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確需進行企業轉型、重大技術創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公司並購等活動時,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復員作業計劃,盡可能降低經濟成本。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以雙方意願為轉移而免除。即使雙方簽訂了協議,比如勞動者主動放棄繳納社保(無論單位是否給勞動者補錢),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後如果勞動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單位100%會敗訴。

不簽勞動合同不交五險壹金可以起訴嗎?不服裁決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再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蘇州可以不簽勞動合同繳納五險壹金嗎?職工離職後,五險壹金和檔案的處理通常如下。全國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壹樣,要根據當地的情況。有關各方應去當地協商: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采取“雙轉移”模式,轉移程序如下:

壹是攜帶參保人身份證、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二是把這些手續都帶上,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社保機構申請轉移。之後其他事宜就不用管了,新老參保地的社保部門會辦理轉移事宜。只要審核通過,參保人就會收到社保部門的通知,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

2.醫保賬戶可以隨人轉移。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1年7月1日起,農民工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醫療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到新城市就業的,可以加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暫停辦理保險手續的同時出具保險憑證備查。同時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個人賬戶余額。這意味著,只要妳在新的就業地辦理醫保時提供了足夠真實的信息,妳就不必為醫保關系的全部轉移而煩惱。

3.工傷和生育保險

這兩個險種都屬於“當期繳納,當期享受”,不存在轉移問題。

4.失業保險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編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確需辦理的,在職職工應當到原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繳費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省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出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在遷出地按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轉移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出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4、公積金異地購買只能壹次性提取。

按照規定,個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單位已經為他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那麽他可以將原居住地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錢全部轉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辦理時,職工需提供轉入單位接收證明、轉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銀行名稱、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到原居住地原單位,通過原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向賬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其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而如果當事人目前沒有新單位,可以暫時掛靠原單位。

由於地區差異,每個省市都會有所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為準。

如果辭職,在公司簽的勞動合同裏的五險壹金怎麽保留?如果辭職,公司不交五險壹金,可以搬到新的工作地點。流程如下:參保人在原參保地提供身份證和社會保障號,在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到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如果公司任意扣錢,不交五險壹金,不簽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不買五險壹金,怎麽給公司投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事項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為此支付賠償金。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

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裏有五險壹金。其實三險壹金呢?另外兩項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不需要個人繳納,全部由單位繳納。所以工資單上沒有顯示,實際上應該是五險。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沒買五險壹金。我能要求什麽?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也沒有買五險壹金。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事項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為此支付賠償金。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期限。

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勞動合同,不買五險壹金怎麽報?如果妳有實際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訴求。

員工不想交五險壹金。公司規避風險,不繳納社保,最好的辦法就是勸其退出,因為即使目前當事人以各種理由不願意參保,也會造成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事實。另外,如果以後當事人提出要還,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公司還是要還的。如果當事人以未參加社保為由離職,公司也會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為所有員工投保。堅決不參保的會被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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