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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規定員工離職必須退股嗎?

法律主觀性:

公司可以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份嗎?1.強制轉讓股份的依據——公司可以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份嗎?公司與前員工的意識形態沖突是因為他們的立場不同,這也是壹個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員工對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受到限制?離職員工能否被強制出售股份?憑什麽可以強制員工出售股份?1.公司可以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份嗎?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他們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該得到充分的尊重。股東同意員工離職時必須退股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這種退股行為采取的是股東事先約定的自願轉讓股份的形式,因此這壹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是職工股東在股份所有權上行使其“處分權”的具體表現。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份的依據是什麽?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征,股權的處分權應由員工本人行使。公司“強制”員工辭職轉讓股份,只能基於員工的違紀行為。這裏的“員工懲戒”有兩個載體:章程和協議。除非經員工本人同意,否則不能以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強制員工退股。3.股份合作公司不壹樣。在股份合作公司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是有機結合的。勞動協作是基礎,員工* * *共同勞動* * *共享使用生產資料,公司的決定體現了大多數員工的意願;資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員工為勞務合作提供的條件。員工既是勞動者,也是公司的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股份合作公司職工因退休離開公司後,不再具有公司職工身份,也不應再享有公司股東資格。二、強制轉讓股權的受讓方——員工轉讓的股權誰來繼承?壹般來說,離職員工退股有兩種方式:公司回購和其他股東受讓。“其他股東受讓”模式在實踐中爭議不大,主要遵循公司法股權轉讓的壹般原則。值得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回購”,該如何操作。公司可以回購自己的股權嗎?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的股份,但在減資、與其他公司合並、職工獎勵股份、股東行使回購股份權等幾種特殊情況下允許回購股份,並對不同情況在程序、數量、財力、處置等方面規定了不同的規則。可見,我國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的立法采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但是公司法並沒有直接涉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爭議較多。但壹般認為,公司可以回購股權,但回購後應盡快安排他人受讓或減資。三、強制轉讓股權的對價——股權轉讓的轉讓對價如何確定?在實踐中,對於離職員工轉讓股份的對價並沒有太大爭議,壹般按照“有約定就有約定,無約定就有法律”的原則處理。所謂“符合法律規定”,就是在沒有明確約定轉讓價格或估值方法的情況下,通過審計評估確定股權價值,從而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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