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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跑路,員工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逃離老板的員工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逃離老板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對於這個公司來說,其員工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員工不需要為這種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當然,如果員工在公司老板中參與這種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根據《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二、如何應對老板跑路?

1,收集證據

收集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考勤簿、工作服、工作資料、證人證言、錄音等。

2.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破產清算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順序,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領取工資的權利。破產清算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順序,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勞動仲裁

壹旦公司破產,老板跑路,我們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破產清算涉及的職工利益主要包括:職工工資、職工醫療費用、職工傷殘補助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經濟補償金。

1,應用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譴責的日期等。

2.審查和驗收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投訴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上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規定等。投訴材料不齊全或者相關信息不清楚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投訴人。

3.仲裁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於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法律法規適用明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單獨代理。

(二)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起訴狀和答辯狀,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需要檢查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員將委托相關部門執行。地方仲裁委員會可以相互委托調查,被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案。

4.仲裁審判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2)先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或者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3)當庭裁決。仲裁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秘書申請回避,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和被告人的申辯;仲裁員將通過詢問的方式在法庭上調查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並證明雙方的最終意見;根據當事人意見,當庭進行調解;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作出裁定;仲裁庭重新開庭並宣布仲裁裁決;對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四)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在作出裁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如果定期作出單獨裁決,將在法庭上作出裁決。

(五)仲裁期限。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為家人分享的內容。對於老板跑路,員工當然沒有責任。因為對於這家公司來說,員工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員工不需要為這種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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