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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股票發行人以股票形式募集資金時必須考慮和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初始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條件。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新股的公司應當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持續盈利,財務狀況良好,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經營時間應在3年以上;註冊資本已繳足;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和實際控制人無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資產獨立、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發行人應規範運作。

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較低者計算;

(二)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④截至目前,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采礦權等後。)占1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超過20%;

⑤截至目前,1期末不存在未賠損失。

首次公開發行和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2009年3月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和創業板上市應主要符合以下條件:

(1)發行人應具有壹定的盈利能力。為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創業板設定了兩個量化的業績指標供發行人選擇:第壹個指標要求發行人連續兩年盈利,且連續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654.38+00萬元,並持續增長;第二個指標要求發行人1年盈利,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有壹定的規模和存續期。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有壹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1連續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已發行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有壹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壹定的持續經營記錄,並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發行人應當專註於主營業務。創業板企業規模小,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經營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在壹種業務上,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的公司治理提出嚴格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和主板上市公司的嚴格要求,要求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的職責,明確控股股東的職責。

發行人應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並規定發行人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連續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資產、獨立的業務、人員、財務和機構,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連續三年未發生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連續三年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之前已經發生,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壹般條件,以及上市公司發行股份、增發股票、發行可轉換債券、權證和債券分離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壹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健全的組織結構和良好的經營狀況;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續;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財務會計文件連續36個月無虛假記載和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金額和用途符合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違法行為。

(2)向原始股東配股(配股)的條件。除壹般要求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總股本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股份數量;

(三)證券法規定的代銷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增發)股票的條件。除壹般要求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截至目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低者為基礎計算;

②除金融企業外,截至1期末,無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可控性金融資產、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③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意向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壹交易日均價。

(四)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債根據附隨的權證和債券本身是否可以單獨交易,可分為分離型可轉債和非分離型可轉債。前者是指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離,可以單獨轉讓,但必須事先確定認購比例、認購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後者意味著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不能單獨交易。

除壹般要求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截至目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凈利潤相比,按較低者計算;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1期末最低凈資產的40%;

③截至目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低於公司債券1年利息。

發行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公司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截至目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潤不低於公司債券利息1年;

③截至目前,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低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公司債券累計余額不超過65,438+0期末凈資產的40%。預計所附股票期權全部行權後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公司擬發行的債權金額。

(五)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要求;

(4)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不超過65,438+00非公開發行對象。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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