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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海南經濟特區發展建設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包括海南經濟特區已開發和未開發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灘塗、荒山荒地和建設用地。第三條海南經濟特區的土地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有限制使用制度,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公共設施和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和隱藏物不在本規定的出讓和轉讓範圍之內。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後,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國人民、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第四條中國人民、外商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規定通過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可以依照本條例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作為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營的條件。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第五條凡從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或聯營活動,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省、市、縣、自治縣國土資源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土地的職能部門,是國有土地產權的代表機關,負責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以及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第二章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第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政府在壹定期限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支付土地價款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行為。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專營。由省、市、縣、自治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定出讓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和地價,按審批權限報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采取以下方式:

(壹)協議轉讓;

(2)公開招標;

(3)公開拍賣。第十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壹)申請人應向市、縣、自治縣國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用地報告;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計劃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3.信用和資格文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

(二)市、縣、自治縣國土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3)市、縣、自治縣國土局經協商達成協議後,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地價款,到市、縣、自治縣國土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壹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程序:

(壹)市、縣、自治縣國土局發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後,按規定向市、縣、自治縣國土局交納投標保證金;

(3)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投標;

(四)由市、縣、自治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確定中標人,頒發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其投標人;

(5)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10天內,到市、縣、自治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支付地價款,到市、縣、自治縣國土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拍賣程序:

(壹)市、縣、自治縣國土局發布公開拍賣土地使用權公告;

(二)競買人到市、縣、自治縣國土局領取土地使用權拍賣文件,按規定交付拍賣保證金;

(三)主持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競買人應按規定的方式競買,價高者得;

(4)中標人應立即與市、縣、自治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支付地價款,到市、縣、自治縣國土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第十三條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其使用的土地範圍內投資興辦建設項目,必須向規劃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期限最長為70年,具體年限根據不同行業或建設項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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