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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公司可以降職帶薪?

公司不與員工協商或未經員工同意,直接降級降薪,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此時員工主動離職,達到了變相、低成本誘導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職中觀點:這種情況,建議妳不要主動辭職。案例A健身器材公司以張某不稱職為由,將張某從質量經理降職為質量主管,工資由10000元降為6000元,但張某不同意,與領導協商無果,堅持公司決定。

張某提出申請仲裁,理由是公司無故降職、欠薪,要求賠償N+1,並表示不會主動離職。面對員工張某的要求,公司表示會按照程序走,不會主動辭退張某。7月1起,張降職降薪。

張某不服降職降薪決定,與公司協商未能達成壹致。他想離職,但是想從公司得到補償,不想主動離職。

分析1。公司必須以員工不稱職為由,與員工溝通協商達成降職降薪的協議。

1.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因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必須協商壹致。

2.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不稱職而更換、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是公司的自主管理權。

3.當員工不稱職時,公司可以自主調配員工的崗位,當然也要註意降職的合理性。

張從質量經理降為質量主管。因為他的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達不到崗位要求,被公司降職降薪也是情理之中。

4.如果公司能和張某溝通,說明降職降薪的原因,並承諾張某的能力會得到提升,公司能給張某應有的待遇,那就更好解決了。

第二,張提出的N+1的賠償要求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之前的分析是公司認為張不稱職被降職是合理的,所以張的賠償請求得到仲裁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3.如遇公司不合理的調崗降薪,員工可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N公司主張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以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在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將涉及N+1的賠償。

3.公司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但經過培訓或工作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1、建議等公司支付了被降級降薪後第1個月的工資,掌握了降薪證據,後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2.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公司必須壹次性支付員工工資。

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後,別忘了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如果公司拒絕支付賠償金和應付工資,可以在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後,不上班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註:需要及時盡快將案件提交勞動關系仲裁。如果公司在提起仲裁前消除了降級降薪的違規行為,則可能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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