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擴展數據
法定節假日支付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
都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該嚴格限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支付工資是國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但是,組織勞動者進行上述三種情況的勞動,並不完全相同。
例如,法定節假日對勞動者來說比平時和休息日更重要,也影響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
這不能用補償假來補償,因此,應該支付更高的工資。
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屬於哪種加班,就應該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的規定,不能混淆和替代。
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工資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6月5438+10月10發布通知。根據最新的國定假日和紀念日,
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後,職工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中,首次使用“月帶薪天數”(21.75天)代替之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加班工資較之前略有下降。
支付加班工資至少為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