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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行為的原因

公司收購行為的原因:

(壹)避稅因素

由於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收入和資本收入的稅率差異較大,適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實現並購中的合理避稅。稅法中規定了遞延損失條款。利潤大的企業往往會把那些累計虧損數額相當大的企業作為並購對象,稅收收入作為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現金流的盈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使用:增發股利、投資證券、回購股票和收購其他企業。如果分紅,股東繳納的所得稅要高於企業證券市場並購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證券收益率不高;回購股份很容易改善股市,增加成本。用多余的資金收購企業,會對企業和股東產生壹定的稅收優惠。在證券交易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沒有收到現金,也沒有資本收益,所以這個過程是免稅的。企業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元化的目的。並購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來交換目標企業的股份,這些債券在壹段時間後轉換為股份。這樣可以先從收入中扣除發行債券的利息,再用扣除的盈余計算所得稅。另壹方面,企業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利得,直至轉換為股票,資本利得的延期支付可以使企業少交資本利得稅。

(2)融資

對資本盈余較大但股票市場價格較低的企業進行並購(M&A),可以同時獲得其資本,以彌補其資本不足。融資是快速成長企業面臨的難題,嘗試聯合壹家資金雄厚的企業是有效的解決辦法。由於資產的重置成本通常高於其市場價格,企業在並購中熱衷於收購其他企業而非置換資產,在有效市場條件下,企業的經濟價值是由基於企業盈利能力而非賬面價值的市場價值來體現的。被並購企業的資產出售價值往往較低,並購後企業管理效率提高,職能部門重組降低相關費用,這些都是M&A融資的有利條件。目前,許多國有企業迫切需要大量的發展資金來實施技術改造,因此采取產權流動的形式,以不同的方式重組企業資產,盤活存量以減少投資,快速形成新的生產力。如在香港註冊上市的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出資6000萬元收購上海費霞日化公司,為中國企業利用外資間接發展國產品牌探索了壹條新路。費霞雖然有馳名商標的優勢,但由於缺乏資金,發展仍然緩慢。並購後將在香港註冊公司,作為海外融資的壹種方式。

(三)企業增值

通常情況下,被並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低於並購方,使得並購完成後市盈率仍維持在較高水平。股價的上漲提高了每股收益,增加了股東的財富價值。因此,並購後擴大了企業的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增強了對成本價格、生產技術、資金來源和客戶購買行為的控制能力,可以在市場突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的風險,提高企業的安全水平和利潤總額。同時企業信用等級上升,融資成本下降,反映到證券市場,使得交易雙方股價上升,企業價值增加,產生財務預期效應。

進入資本市場

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國際經濟壹體化的加強,極大地拓展了向證券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的渠道。很多業績好的企業為了壯大自己的力量,往往會投資資本運營方向,尋求並購。

(5)投機

證券交易的非生產性收益,企業並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可以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同時鼓勵投機行為。在中國的外資並購中,投機行為與日俱增。他們通過股票市場大量負債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然後出售部分資產,再對目標公司進行整改後高價出售,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資產獲取並購收益。

㈥預期的財務效果

因為股票市場在並購過程中改變了對企業股票的評估,從而影響股票價格,成為股票投機的基礎,進而促進並購。壹般短時間內股價不會有太大變化。只有企業的市盈率或利潤增長率大幅度提高,價格收入比才會提高。但壹旦出現合並,市場對公司的評價會導致雙方股價上漲。企業可以通過並購市盈率較低但每股收益較高的企業來提高企業的每股收益,從而保持股價上漲。在美國的M&A熱潮中,預期效應使得M&A經常伴隨著投機和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

(7)追求利潤

企業利潤的實現依賴於市場。只有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被市場上的顧客接受,商品和服務轉化為貨幣,利潤才能真正實現。與利潤最大化相關聯的必然是市場最大化的企業市場份額最大化。由於生產、市場和資本國際化的發展,壹些行業的市場日益擴大,因此這些行業的企業應被兼並以迎接國際開放市場的挑戰。

有限責任公司並購的法律要件:

《公司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公司的合並和分立,本章的規定和本法中股份/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我國公司並購的基本法律框架。概括起來,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條款:公司並購協議及其生效條件、公司債務通知/公告程序、目標公司或被並購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資產轉讓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程序。

從本質上講,公司並購是企業產權有償轉讓的民事法律行為,壹般基於並購雙方之間的有效合同。《公司法》第172條第3款規定,合並協議由合並各方簽署。《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由股東會決定。因此,公司合並應當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而合並合同的生效條件之壹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以書面決議的形式同意合並。

合並合同經合並各方股東大會批準後,合並各方還應當履行債務通知義務。壹般情況下,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應當包括債務承擔方式,債權人有權要求被合並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合並各方未履行債務通知義務、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並購不能完成。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以吸引合並的形式,被合並目標公司法人資格消失,需要辦理公司註銷、解散手續;采取新的合並方式的,合並各方的法人地位消失,需要辦理合並各方公司的解散和資產清算手續,同時需要辦理合並後新設公司的設立手續。

合並後,合並各方還應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如產權轉讓、股東身份變更、公司註冊資本的增減、公司經營範圍的變更等。此外,合並後,公司應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合並企業的財務報表應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合並是公司並購的方式之壹,另壹種方式是通過控制目標公司的股權來控制目標公司。這類公司並購,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和增資的相關規則。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並購的,至少應當取得目標公司股東的同意和董事會的決議,股權轉讓後還應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並購新增股份的,應當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的股權並購,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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