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股東先借款後出資入股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4月29日《關於虛假出資認定的批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為:公司利用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以借款名義向股東出借資金,後以股東名義追加註冊資本作為出資,但實際上公司並未將資金交付借款股東,借款股東也未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
3.2002年7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致函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第102號。180,2002)在《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批復》中,內容如下: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以股東出資的形式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錢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公司借款就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沒有法律依據。貸款活動違反有關財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查處。?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山東大通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的批復》(工商企字2003第63號)解釋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借貸關系是什麽:借貸業務是金融行為,只有金融機構依法經營。2002年180號文件中提到的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借貸關系,其前提是出借人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或財務公司)。非金融機構的壹般企業只能委托金融機構借入自有資金,否則屬於違規借款。非金融機構、公司股東以借款名義抽逃出資的,可以依法查處。
5.《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的,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貸款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取得貸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2065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20113號)第十二條結合現行司法判例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 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股東抽回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1)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五)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
7.法律解釋第15條。20113也明確規定:“第三人墊付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公司成立後,提取發起人出資償還第三人,但不能補足。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共同承擔因抽逃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8.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或者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以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5%-15%的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財產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5%的罰款。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額5%-15%的罰款。?
9.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借貸關系是什麽??
1.不是表象的貸款經過了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壹旦貸款經過了銀行等金融機構,就可以確定貸款可能是真實的;
2.股東向公司借款或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應結合股東的監事情況綜合權衡。如果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準備在公司成立後借用公司註冊資本,但在公司成立後確實借用了註冊資本,或者股東以借款、委托投資等名義抽逃註冊資本,長期掛在公司活期賬戶上而不將抽逃的資金歸還公司,則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3.“合法”應指貸款程序、貸款內容、貸款用途、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比如壹個股東的貸款,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遵循法律程序,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應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按期還本付息,股東借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金額,借款期限不得超過65,438+0年,借款已進行必要的財務會計處理,股東借款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