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離職人員索要3萬元培訓費合理嗎?
個人認為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拋開3萬元的數額不談,因為賠償的多少與培訓內容有關。我們只談這個政策合理不合理。公司自己或者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員工進行培訓。兩者都需要付出金錢和人員的代價。培訓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所以在培訓之前,企業會做出
公司向離職人員索要3萬元培訓費合理嗎?
個人認為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拋開3萬元的數額不談,因為賠償的多少與培訓內容有關。我們只談這個政策合理不合理。公司自己或者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員工進行培訓。兩者都需要付出金錢和人員的代價。培訓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更好地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所以在培訓之前,企業會做出規定,與參加培訓的員工簽訂協議或合同。會規定員工在壹定時間內不能自動離職,企業也不能通過大量人力物力培訓員工來提高技能,但是員工在企業還沒有得到獎勵的情況下離職。那麽這是對公司的不公平,也是培訓公司的失敗。
因此,我認為在合同或協議的有效期內。員工離職,公司提出索賠是合理的。
要看具體情況。
案例壹:有培訓合同。如果公司和員工就培訓事宜簽訂了合同,並且合同中有規定,那麽就可以按照合同執行。
壹般的培訓合同都會有這些內容:約定員工培訓後的服務期,如果員工服務期滿後離職,無需另行支付賠償金;如果服務期未滿,員工離職,員工需要承擔剩余服務期的培訓費用,並承擔壹定責任。
如果培訓後恰好在約定的服務期前離職,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是合適的。至於3萬元是否合理,合同中有約定。
第二種情況是沒有培訓合同,沒有合同約定,當然不合理。離職就要錢,很美好。
員工接受培訓是為了給公司創造價值,培訓的受益者也包括公司。所以,員工培訓後離開,公司也不虧。
有的公司會要求員工補上入職培訓和在職培訓的錢,真的是滑紀錄。遇到這樣的公司,他們會毫不猶豫的說再見。
嗯,看情況。第壹,培訓或者旅遊資源需要提前設置。
第二,培訓或旅遊收購的性質在這裏簡單劃分:
1,工作和技能培訓
為了提高或滿足崗位的培訓要求,公司對員工進行了相應的投資。如果其選擇在服務期滿前離職,公司進行補償應該是合理的。
2.臨時培訓或旅行
在經營過程中,公司有機會培訓、學習或出差員工,並分配給員工。員工享受完之後,就會離開,公司也會給予補償。
3.基於任務的培訓
有些公司會在完成某項任務後,獎勵員工或團隊學習或出差。這時候獎勵的性質屬於後位,屬於事前約定。員工樂在其中,沒有其他連帶責任也就結束了。
二、案例分析
1,舉兩個例子:
2.從上面來看,任務類型享受完了就結束了,應該沒有需求了。
3.而對於其他人來說,享受完之後,服務期和公司要求的其他相應要求沒有達到的時候,公司請假也是合理的。
畢竟公司這種投資屬於投資,有價值,有稀缺資源。對於不能繼續為自己服務的員工,很容易不做這樣的投入。
不合理的
1.首先,要求金額的依據是什麽,是外訓協議?公司制度?勞動合同?或者什麽的。
2.離職原因是什麽,是否符合上述依據中的具體條款。
建議
1.壹般員工在參加國外培訓時都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了培訓金額、服務期限、違約責任、視為未違約的情形等相關條款。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時,按照約定服務期與實際服務期的比例對應培訓金額較為合理。
2.完善培訓制度和離職管理流程,通過民主程序對員工進行宣傳和培訓。處理這種事情要有據可循。
3.在聯系國外培訓機構的時候,溝通好能不能換參與者(如果不增加人數的話,基本可以);如果是在線,可以錄屏或者同時學習。
根據協議計算補償
壹般,(培訓費/受訓人數)*(不為公司服務/約定服務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需要和公司溝通賠償金額。
凡是進公司培訓業務的,但是根據每個公司的不同,如果是收費培訓,會告知,不會強制。也就是說,如果入職是要收費的,公司會提前說明,妳不用交費,但是妳不用進公司培訓。
如果妳進入公司的業務培訓,公司在妳離職的時候會明確告知妳費用,但是即使有費用,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說明,這個時候也不會扣除回應和牛奶費用,公司也沒有義務隨便扣除妳的費用。因為我們進入公司給我們培訓是免費的,也是很自然的。
所以我們離職的時候,公司讓我們交培訓費,不合理。如果雙方都有聲明,有簽字蓋章就需要交錢,而且妳有簽到的字,這個時候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們進公司的時候,壹定要把這些東西靠清楚。我們是否應該因為壹時的好感而和公司做壹份無法理解的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妳不占優勢,壹般很難討回公道。
職場陷阱很多,壹定要識別出來。如果發現無力改變,可以去勞動局或者去公安局起訴,這樣可以給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公司逼著我們交錢,我們可以看看培訓內容,從公司學到很多東西。3萬塊錢還是可以的,但是對我們來說確實是壹筆不小的開支,因為公司的工資沒有那麽多。可以和公司協商,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
看妳之前有沒有簽過培訓協議。如果在南京,可以現場交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培訓費用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持證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接受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這個費用計算是要按照合同期平均分配的,只扣除未履行的合同期費用。
沒有約定服務期的,可以提前壹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無需支付培訓費。但如果約定了服務期,則需要支付培訓費。根據法律規定,有專業培訓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員工在服務期未滿前離職,單位可以根據服務期的約定要求其支付未滿服務期的違約金,金額為服務期內培訓費分攤的費用。因此,是否合法終止是關鍵問題。
我處理過幾個關於培訓費的案例,基本有以下幾種情況。
培訓的性質,如果培訓只是企業日常的內部培訓,沒有實際支出,基本不需要賠錢。
臨時培訓,沒有任何證書支出,也沒有結業證書,費用少的話壹般不會支持賠錢。
如果3萬是壹次性支出,那就要看妳的培訓內容是什麽,有沒有簽協議,簽了協議就虧了;另外,有3萬元的代金券嗎?法律上只支持培訓發票的實際金額,不支持其他沒有任何憑證的核算分攤費用。
數額比較大的話會送出去深造或者學習,簽協議的話壹般也要花錢。
如果簽訂了上述協議,法律會做出合理的判決。比如壹個* * *花了3萬,簽了10年的協議,太多了,沒有法官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