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開始之前,總會有壹些插曲,似乎給後面的結局壹些不經意的暗示。今天要講的是壹個看似輕微的“殺人未遂”案件,發生在政改前夕。然而,它所反映的背景卻像是暴風雨前的寧靜。這兩個重要人物之間的差異在這裏可以體現出來。這是沈宗羲寧變法的壹對仇人,王安石和司馬光。他們看起來是政治上的敵人,但私下裏卻是真正的好朋友。不過兩人都是出了名的倔強,所以也難怪會被封為歐相公(王安石飾)和司馬牛(司馬光飾)。
此案並不復雜,宋史多處有記載,在王安石傳、徐尊傳傳、刑法誌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描述,可見此案的影響不同於壹般。我們來還原壹下,看看有哪些不同之處可以在史書上留下許多文字珍貴的記載。
故事發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寧元年,也就是宋神宗登基元年。鄧州(今山東煙臺)有個姑娘叫阿雲。她十三四歲。古人普遍早婚,這個年齡的小姑娘也到了適婚年齡。阿雲勝出身名門,現在是個妥妥的小美人。但是,阿雲的人生經歷並不好。他爸爸的沒了,他媽媽今年突然去世了。按照封建禮儀,人要服喪三年。父母不在的時候,她只能跟著家裏的親戚。但顯然她的親戚不願意撫養她,於是阿雲在喪期把她許配給了村裏壹個姓魏的男人。姑且稱他為大衛,並訂婚接受聘禮,於是她成為夫妻。要知道,在萬惡的舊社會,男女在婚姻中很少相遇,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運氣。十幾歲的少女阿雲,可能對未來的官方充滿了憧憬。然而,現實很快給了她壹個大嘴巴。大衛,五大三粗,其貌不揚(“卑微”——《許尊傳》)。難怪他壹直沒找到媳婦。這壹次,很劃算。據估計,如果阿雲的父母還活著,看到大衛,他們可能不會同意這門婚事。
“心比天高,命比紙薄”,這應該是阿雲的內心獨白。然而,阿雲並不願意這樣過自己的生活。壹天,當大衛睡覺時,她試圖用刀殺死他。《許尊傳》描述:“壹刀,十余傷。殺不死,斷壹根手指。”很明顯,小女孩沒有殺人的能力。更多的是因為她不願意惹麻煩。她切了壹個電話,只切了壹根手指。估計小女孩看到這壹幕就被嚇跑了。後來政府來辦案,懷疑是阿雲幹的,於是“壹意孤行,欲增資掠”(同上),不認罪就要處罰,是典型的粗暴處理方式。小女孩經歷了這壹幕,就直接坦白了犯罪事實。謀殺未遂,還有愛在裏面,發生在壹個孤獨的小女孩身上。從目前來看,觸犯了刑法,但量刑應該不會太重。事實上,當時處於知州狀態的徐尊也持這種觀點。此外,許尊註意到阿雲訂婚時“母親的衣服沒有脫,應視為凡人”,屬於無效婚姻,因此不存在謀殺丈夫的情況。而且還有壹點,雖然屬於“殺人已傷”,但是阿雲“問時接受”,問時坦白,屬於自首。於是我將此案上報上級批準實施。在宋代,刑事案件要逐級上報,最後由中央部門審查,報皇帝批準,尤其是死刑。
很快,審判法庭和大理寺(全國最高司法機構,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徐尊的判決進行了反駁,判其“為婚犯法,殺夫”(《宋代刑法誌》)。雖未遂,但性質惡劣,按宋刑法應處以絞刑。
註意,這裏,原審法院和大理寺都加了壹條“違反法律結婚”,這壹點對後面的辯論也很重要。雖然是法律規定的,但這裏也涉及到道德。所謂禮法不分,使案情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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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尊接到這個判決書,不服,又打了壹遍(負責人的父母),並引用了宋神宗熙寧元年八月的詔書“殺人已傷,要問就投案自首,從殺人降為二等。”(《宋史·刑法》)和《宋刑制?著名案例定律:“犯罪之人,知人欲告,依其欲問而自首,出逃之人,已歸正道。在這種情況下,那些首先受到懲罰的人不得不坐在二等艙。“皇上有詔令,法律有依據,阿雲不該判死刑;如前所述,他們的婚姻關系本身並不成立,許尊主導的是“因傷投降,免除壹切罪責,仍遵循傷法”的法律。案件本身是刑事案件,與婚姻無關,不應該強行捆綁在壹起。此案移送刑部。”刑部決心判刑,大理國(《宋史·刑法誌》)直接同意刑院和大理寺的判決。
事情到此似乎就敲定了,但偏偏此時許尊被調至大理寺,他自然不同意刑部的判決,認為“刑部不正,雲何免罪。今天不用棄之,但舉個例子,照此殺身成仁,堵住防身之路。幾乎不是犯罪而是意義輕。”(《宋史·徐尊傳》)刑部不遵聖旨,斷章取義引用法條,無視阿雲投降的情節,故其判決有失公允。因此,徐尊仍然堅持自己的原判,但不同意刑罰。這件事被禦史臺(監察署,負責糾錯)的建議官知道了,彈劾徐尊,指責他“跳法”。許尊自然不服。我該怎麽辦?我們向上級提交吧。於是他去找皇帝,徐尊讓皇帝召集討論兩制。
註:鑒於宋代官制的復雜性,我有壹篇專門的文章來說明這壹點。“兩制議”是宋代特有的議事機制。所謂兩個系統,是指內部的翰林學士和外部的知識分子系統(北宋很多名臣都在此任職,比如大名鼎鼎的包拯、歐陽修、蘇軾等。).這兩個部門屬於皇帝的中央秘書處,並發展成為宋代士大夫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簡而言之,就是說如果世界上有疑難案件和糾紛,就由內部院士和外部智力專利來決定。這個時候的代表人物是王安石和司馬光。
對於宗申,其實在他心裏,他並不尷尬。畢竟他的態度已經在他剛即位時頒布的聖旨中有所體現。但既然諸侯分歧很大,不如集思廣益,辯論清楚。另壹個看似隱藏的想法是,考驗那些服從自己法令的諸侯。畢竟皇帝決心改革強大,壹定要知道他的意圖,能不能養活自己。據《刑法誌》記載,王安石與司馬光“意見不壹,故各行其道。輕議是刑部,安史議是合規”,他們真的不同意。司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徐尊。這兩個人的區別,其實代表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和以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的區別:
保守派司馬光堅持宋朝刑法典的標準,阿雲必須被絞死。否則,“終將拋棄百代經典,違背三項基本原則之意,使蒲亮無罪名,漢奸得逞。難道不是偏其枝葉,忘其根本原因!”(《續資治通鑒紀事本末》第66卷,下同)如上所述,儒家禮儀已經成為保守派立論的壹個依據,“禮治為亂”也是司馬光的壹貫主張。而改革家王安石更註重實用主義,獨辟蹊徑地探討此事。“辯分訟,非禮不判,禮往何處去,刑往何處去。”法律固然重要,準時的詔令也有法律解釋權,這和當今社會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釋權有異曲同工之妙。此外,王安石認為,即使從法律角度來看,阿雲也屬於“殺人不殺人”,在現行法律術語中屬於“殺人未遂”,故罪不至死。王安石也認為“祖宗之法不守”,並以宋仁宗為例,“仁宗四十年,幾經修改。如果法律是確定的,子子孫孫在世都應該遵守,那為什麽祖先還要反復改變自己?”(“長期編年史的歷史的延續?”卷五十九》)
當宗申看到這種情況時,他非常清楚。果然,王安石順從了他。於是我很高興,“安史之問”(《刑法誌》)。然而,宗申仍然低估了朝臣們的態度。宋朝對文人特別寬容,所以朝臣不像清朝的諾諾那樣排斥皇帝。不,就在宗申的聖旨發布後,禦史中的程騰福要求復議。史記不同意宗申和王安石的觀點,而禦史錢鶚則更進壹步,要求撤換大理寺的徐尊。沈宗福壹繼位,就遇到了這樣壹個難題。他自己的聖旨大臣都不遵從,也是他的好脾氣。又命呂公著、翰林學士韓偉、知府錢公富復位。呂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宗申很高興。他寫了壹封信表示支持,明確表示“今後殺人,自首,聽詔”,要遵從皇帝的聖旨。然而,事情還沒有結束。法官齊暉、王士元、蔡等人“皆談公職表現不當”(《刑法誌》)。在這壹點上,許多朝臣仍然反對和欽佩宗申,所以他們可以繼續下去。他們脾氣真的很好,但是好像優柔寡斷。(註:這裏他們表現了宗申優柔寡斷的性格。可以預料,他不會在巨大的阻力下堅持未來的改革。王安石被停職,流產也在情理之中。)還致信王安石,與眾法官商議,再三辯難。可見阿雲案在朝廷上爭議之大,幾乎攪動了整個官場。宋神宗最終采取了折中的辦法,於2002年8月在Xi寧頒布詔書:“殺人自首,照問行事,於今年2月27日施行。”原則上,宗申最終肯定了王安石的結論。值此之際,爭論了壹年的鄧州阿雲案暫告壹段落。阿雲免於死刑,判處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國後,阿雲再婚生子。看來案子真的結束了。這壹切都發生在王安石掌權之後。
明眼人也看得出來,這起震驚整個官場的案件,與其說是後人常說的“法律之爭”(法律與皇帝之間的法令),其實是隱藏在背後的不折不扣的“路線之爭”或“政治之爭”,是熙寧變法前保守派與改革派的壹次小實驗。
王安石的論證也為他的改革創造了動力,並使之進壹步發展。詔書是對法律的補充和修正,具有同等效力,這也是他得到教派支持的重要原因。祖先的法則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時代和形勢的變化而變化。
司馬光堅決反對更改祖法,實際上是反對宗法解釋權。壹旦這次“護法”失敗,就意味著“改革”的合理性。這也是為什麽即使在宗申多次發出免除阿雲死刑的信函後,保守勢力仍然態度堅決,這是他們的底線。但是,畢竟是封建王朝,壹旦失去皇帝的支持,保守派必然失勢。果不其然,在變法期間,所有的保守派都無所事事。
回到阿雲的案子
如前所述,阿雲案在王安石執政主持變法後暫時塵埃落定,但我們知道,熙寧變法的最終結果是王安石兩次被停職,宗申崩潰後新法被上臺做宰相的司馬光廢除。繼位的哲宗皇帝寫了壹封信:“若有強盜欲依詢自首,不必減候。”這壹定是司馬光的意見,也就是說,當年宗申的詔書是無效的。結果這個案子又被翻案了。
壹個版本說司馬光上臺後翻了這個舊案,阿雲被抓,判了死刑。從司馬光的性格來看,定罪是有可能發生的,哲宗的聖旨就是證據,因為定罪的意義在於廢除新法;但十幾年後把人處死似乎不人道,史書上也沒有描述。大多是後人編的。
再看阿雲案引發的“法律之爭”和“政治之爭”
今天很多人認為聖旨是犯法,造成惡劣影響,也是北宋衰落的標誌。事實上,北宋“人治”政治下的法律與今天的法治是不同的。“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壹直停留在紙面上,更何況立法之初的不完善。事實上,如果皇帝的詔書是合理的,就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在該法令的指導下,將對相應不完善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完善。這符合當今法治社會的理念。同樣,“禮”的含義也不能缺失。我們常說“法律無情”,條條框框的解讀可能不同,但“以德治國”同樣不可或缺。如果想想這兩年國內的壹些著名案例(如山東“辱母案”、高考冒名頂替案),或許會有更深的理解。建設壹個公平、公正、充滿活力的現代社會的途徑是以憲法為核心,各領域的分類法律,完善的法制建設和“以德治國”的理念。
參考資料:
1.宋史:《王安石傳》、《徐尊傳》、《刑法誌》等。
2.李子琳鄧州阿雲案的法律糾紛源於萬芳資料。
3.《宋神宗時期法律與法規關系研究——基於鄧州阿雲案的思考》,蔣條,《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5期。
公司向離職人員索要3萬元培訓費合理嗎?
個人認為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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