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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之間的合同如需生效,必須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壹致,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相關義務。其次,雙方已經明確簽訂了合同,那麽合同就已經生效。

1.公司之間的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1.雙方已就合同內容達成壹致。

當事人雙方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就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是合同的要件和基礎。雙方對合同內容未達成壹致的,無論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能成立。

2.合同的壹方已經履行了他的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表明當事人承認合同的存在。且已進入履行合同階段,不應否定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是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履行這壹義務即視為合同的履行。如標的物的交付或買賣合同中的價格;借款合同已還清貸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已完成。當合同中規定了幾項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定金的支付,定金的交付也應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伴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的準備工作的完成,不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

3.合同的另壹方接受了履行。

接受履行意味著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是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為前提的。但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受贈人誤認為是贈與,對方為履行合同義務而交付的,不能認定為接受履行。

第二,強制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麽區別?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體現的意誌是不同的。

合同是雙方達成的協議。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生效,能否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由當事人的意誌決定的,而是取決於各國法律對合同的態度和評價。也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但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和當事人的意誌,而合同是否有效則體現了國家。

(2)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體現了不同的內容。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合同的事實判斷。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解決的是現有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的生效屬於法律判決。合同的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壹個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成立了,也可能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發生了壹定的經濟關系,但這個合同和它所反映的經濟關系不僅不受法律保護,有時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所以合同成立的條件壹般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這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包括合同主體資格、合同形式、合同內容和合同成立過程,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壹般包括:

第壹,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壹方或多方;只有壹方不可能達成協議,所以不可能形成合同。其次,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必要的合同條款。再次,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達成協議,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此外,合同必須基於合同方法,合同的實踐必須在合同成立之前交付給合同的標的物。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但從邏輯上講,合同的有效性只有成立才能被審查,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視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是真實的。3、不違反法律或公眾利益。這些條款也是合同生效的壹般要求,也稱為實質性要求。

有些合同必須有特殊條件才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即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當所附條件滿足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成立。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特殊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壹般來說,雙方簽訂合同後,合同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遵守合同上的規章制度。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如壹方違約,應按本合同中的違約措施進行相關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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