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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公文處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方法(1)

1.「公文」、「文件」、「文件」有什麽區別?

答文、公文、文檔這三個概念非常相似,非公文處理專業的人很難嚴格區分。從內涵上來說,很多時候是通用的,是同壹的。文件的核心部分是公文,公文是我們共同的公文;公文包括法律文書和非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文書。而且在日常稱呼上,這三個概念略有不同。黨政機關壹般把公文稱為公文或文件,說明三者在某種意義上是壹樣的,有著相同的內涵。但也有壹些不同,即文書的外延較大,包括官方文書和民間文書;公文的範圍第二,包括法律文書和非法律文書;文件的範圍較窄,主要指法律文件。另外,文件是壹種集合,指在各種公務活動中產生的文字材料(私人文件除外),公文也是如此;文件不僅是壹個集合(指所有的文件),也是壹個具體的名詞。

二、如何修改稿件?

在公文寫作中,文稿的修改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修改稿件主要是對稿件進行進壹步的加工、創作、規範和潤色。其範圍主要包括:深化主題、復習內容、調整結構、語序和句群、修改標點符號和句子、調整格式項。文稿的公文修改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把握:

看標題。標題主要由“公司名稱+原因+語言”組成(有時只有“原因+語言”),主要看標題是否完整,原因概括是否準確,語言使用是否正確。相似語言的混用是常見的錯誤,要特別註意。

第二,看主旨。主要看公文主題要求是否正確、深刻、有針對性。這方面常見的錯誤是不切實際和膚淺的。主題的修改是大事,必要時要和領導或有關同誌商量。

看材料。壹篇稿子,素材主要是根據主題的需要來確定的,所以修改的時候主要看素材是否恰當、真實、充分,表達是否準確。稿件材料需要修改的情況主要包括:壹是改材料,即使用能說明本質問題的典型材料;二是化繁為簡,即簡化描述過多而不寫的過程,用細節部分細化簡化;三是添料,即對敘述不全、表述簡單、事實不全、有的事實但無理論或政策依據,或者有的理論但事實不足的情況,進行添料,以準確達到表達效果。在寫作過程中,對沒有經過認真核實的虛假材料,或者錯誤的數字、時間,要全面修改,做到實事求是,去偽存真。

看結構。結構是為主題服務的,壹篇稿子的結構出了問題,必然會影響主題的表達。修改時主要關註層次安排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符合體裁的結構特點,文章中段落的過渡和照應是否全面嚴密。

第五,看語言。手稿的語言是正確表達文本意義的載體。公文語言提倡準確、簡潔、莊重、樸實、得體,反對假、大、空、華麗、廢話。修改語言時,主要看用詞是否準確,句式是否精確簡潔;多余的、不準確的詞語應及時刪除和修改。

第六,看標點。標點符號的正確使用可以準確表達意思和語氣,體現壹篇稿件的質量,甚至體現公文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七看數據。文稿中的數據是正確表達文意的基礎,體現了公文的嚴肅性和莊重性。文稿所需數據是否準確、缺失或多余,都會損害公文的執行效力。因此,在修改時需要進壹步確認數據,以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好文章是改的。通過初稿,成為優秀文章的文章不多,但是很少。大部分文章都要反復修改,在不同的環節修改,才能寫出來。通過修改,“瑕能瑜伽,瓦礫能珍珠玉”。公文是黨政機關發布和傳達方針政策,依法進行行政和公務活動的工具。為了保證公文的質量,充分發揮其工具性功能,在公文寫作過程中,對文稿進行修改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過不斷的修改和錘煉,壹部好的稿子才能成型。修改後的稿子,最後送領導審批時才算定稿。

三、如何校對稿件?

解決方案校對是閱讀和校對將提交出版的最終版本。是保證公文質量的最後壹道關。盡管手稿經過了認真的修改和檢查,文字的表達趨於完美,但手稿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如錯誤、過分、偏離和標點錯誤。如果不加以糾正,勢必影響公文的嚴肅性,甚至造成歧義,使公文難以被接受和執行。常見的校對方法有三種。

壹種是默校,壹般是壹個人定稿,壹個人審核。

二是唱校,也稱讀校,即壹人朗讀終稿,另壹人或數人朗讀校樣。

第三種是校對,就是妳不看定稿,只看校樣全文,壹般用於最後校對。

為了避免先入為主,第壹次或第二次校對壹般由專門的校對人員進行,最後的校對要由寫手進行。為了避免偏見,重要公文要三人分別做第壹、二、三校對,校對完後還要再讀壹遍校樣,防止因修改不慎而出錯。

4.公文寫作中實施意見和指導意見的區別?

在公文處理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關於加快××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加快××工作的實施意見”這樣的標題。兩者有什麽區別?總的來說,指導意見主要是指導工作,體現了壹種協商的態度,在具體工作中註重原則性和靈活性、規定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並允許相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所創新和發揮,強制性色彩較弱。《指導意見》內容抽象、理論性強,主要是對指導思想、主要任務、目標步驟和工作措施作出總體安排。《實施意見》在涵蓋上述內容的同時,在工作措施上會更加具體,甚至包括壹些具體的工作安排。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都是意見和建議;前者主要在宏觀層面提出要求和原則,後者主要在微觀層面提出實施和方法。

五、人事任免,是否用“決定”或“通知”?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決定”適用於決策、部署重要事項。人事任免對於壹個單位來說當然是重要的事情,所以應該說用決定來下達人事任免是無可非議的。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也規定“通知”具有人事任免功能。所以在時間工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使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嚴肅性。首先看被任免人的級別。壹般行政單位可以決定任免本單位職權範圍內重要部門的主要負責同誌,壹般人事變動可以通知安排。其次,看任免理由。當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負責同誌犯了嚴重錯誤,必須立即撤職時,或者某同誌在完成某項任務中表現特別好,需要破格提拔時,決定是適當的。也就是說,作出重大的或者需要說明任免理由的人事任免決定是適當的,不需要說明理由或者壹般的、正常的人事任免通知。二是管理權限。部分單位領導和二級機構負責人在當地人事組織部門有人事任免權。這類單位在發布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人事任免事項時,只能使用通知。在向下屬單位公開人事組織部門的任免結果時,論文還應加上任免依據,如“經××批準”。三是是否需要存檔。按規定可以存入本人人事檔案,但通知和通知書不能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六、命令、決定、通知用於獎懲時如何區分?

批復命令、決定、通報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可以用來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文件。正因為如此,它們在使用時經常被人們誤用或混淆。對於這三種語言,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主要考慮發文機關的級別、內容和範圍。

命令語言。由於我國憲法有嚴格的發布命令的權限,通常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發布命令,具有很強的命令性和權威性。即使是縣級人民政府,壹般也是在遇到嚴重突發事件時才動用命令。

決定語言。決定中涉及的表揚或批評比通報更重要、更嚴肅,發布機關級別通常更高,影響較大,能在更大範圍內起到教育和引導作用;因為決定書沒有寫明具體情況,只能讓受送達人大致了解情況。

通知語言。通報涉及的內容和事項不如決定表揚或批評的突出,影響不大。只是在更大的範圍內,我們壹般是號召大家學習或者警示,以供參考;傳閱可以詳細說明事項的細節,所以如果張貼的目的是讓收件人學習和借鑒,用傳閱是合適的。

7.“報告”和“意見”有什麽區別?

在寫作方向上,《報告》和《意見》完全壹致,內容也很相似。都含有陳述性內容,在陳述情況的基礎上,都提出了工作建議和意見。但兩者也有區別,主要表現為:“報告”以匯報工作和反映情況為主,多數情況下不談今後的工作建議和意見,也不需要上級的指示;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請求上級批準。所謂“過渡報告”中的所謂“意見”雖然也陳述了情況,但情況是有具體內容的,通常是對工作中重要問題的分析和意見,而不是像“報告”那樣全面的、歸納的工作情況。《意見》陳述情況的目的是為提案做鋪墊,提出的建議有

8.向上的意見和請示有什麽區別?

答案是寫的方向完全壹樣。但向有上下級關系的上級要錢、要貨、要機構、要人員編制、要幹部、要出國等問題時,要用請示,不能用意見或報告。意見主要是向上級(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下級)要“政策措施”之類的軟件,也就是要求上級同意其建議。

9.請求語言標題中的“關於”壹詞後可以加“應用”或“請求”兩個字嗎?

“請示”的回答就是“請示”,明顯隱含著向上級申請的意思。如果在題目的主語部分,介詞“about”後接“application”或“request”等詞,則是詞語重疊,導致語言錯誤。因此,不能在“約”字後加“申請”或“請求”兩個字。

X.向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請示批準時,應該用函還是請示?

集中管理是壹種授權管理。機關作為上級機關的職權,屬於命令,所以要請示。如:宣傳部管理黨校。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和類似規章、文件的主要區別,以及制定時的區別?

回答法律、法規、規章三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廣義上是指整個法律;狹義上,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如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法律法規。主要由國家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組成。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國家行政法規”,其用語主要包括法規、規章和辦法;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及其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地方性法規”,其用語主要包括法規、規章和辦法。

(3)法規。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有關法律(狹義法律)和法規(國家行政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政府規章”。這兩個條例使用的語言主要是條文和辦法,不可能有“規定”。

(4)壹類規範性文件。壹些地區和部門依據不屬於法規、規章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類規範性文件”。

12.以命令形式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有哪些限制?

根據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發布行政“公告令”。具有“國家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具有“部門規章”制度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政府規章”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上述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以“公告令”發布。而其他壹些地區和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準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規規章,只能以“通知”而不是“公告令”發布。

十三。如何解決轉發上級“通知”時標題中幾個通知重復出現的問題?

按照慣例,為了防止標題中的“通知”重疊和繁瑣,可以省略中間層次和所使用的通知,只在文檔開頭保留壹個“通知”。比如縣政府轉發市政府轉發的省政府文件,其中市政府是中間環節,可以省略,即標題可以改為“XXX縣人民政府轉發X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原因)的通知”。為了彌補標題不完整的遺憾,被刪除的中級要寫進正式文件的開頭。如“市人民政府轉發的《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事業)的通知》(x發[2065 438+07]號)現轉發給妳們”或“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事業)的通知

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直接寫成“XX縣人民政府關於轉發XX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原因)”。

十四、批轉通知的標題怎麽寫?

在文檔處理實踐中,審批和轉發通知是常見的通知類型。其中,審批通知用於上級機關辦理下級機關的公文(自上而下),轉發通知用於通知下級機關辦理上級機關與非隸屬機關之間的公文(自下而上或同級之間)。這類通知的文字比較簡單,但是標題確實很難寫。主要難點是題目太復雜冗長。比如《XX縣財政局關於轉發XX市財政局關於轉發XX省財政廳關於在XX開展活動的通知的通知》,其中介詞“關於”和體裁“通知”多次重復,繁瑣難讀。那麽,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

壹是只保留壹個介詞“約”。從公文處理的實際來看,介詞“關於”有時出現在“審批”、“轉發”之前,有時出現在“審批”、“轉發”之後。至於如何確定,主要看批準轉發的原標題中是否有介詞“關於”,如果原標題中有,則應省略;如果不是在原標題裏,就應該加上。比如XX縣財政局轉發XX省財政廳關於在XX開展活動的通知,比如XX市財政局轉發XX省財政廳活動方案的通知,壹般來說,介詞“關於”出現在“批準”和“轉發”之前。比如《XX縣人民政府關於轉發XX省人民政府工作計劃的通知》。

二是省略了轉發的中間環節。比如《XX縣財政局關於轉發XX市財政局關於轉發XX省財政廳關於在XX活動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就涉及了三個環節,其中“XX市財政局”是中間環節,起草時應省略,即“XX縣財政局轉發XX省財政廳關於在XX活動的通知”然而, 需要註意的是,省略後的中間環節壹定要在文件正文的開頭詳細說明,否則會給人壹種突兀的感覺,認為這是壹個直通省廳的文件。

三是去掉書名。無論轉發多少個鏈接,原標題中被轉發或被批的書名都要省略。

第四,當批準轉發的語言為通知時,只能保留壹種;如果不是通知,而是意見、報告、指示等語言,則應保留通知。

因此,上述例子的標題應簡化為XX縣財政局轉發給XX省財政廳的《關於在XX開展活動的通知》。

十五、如何準確編制和標註文號?

在文檔處理過程中,文檔編號是文檔的“標識”。正確編制文號可以方便公文的登記、查詢、引用和歸檔管理。文件編號由發文機關的代字、年份和文件順序號組成。聯名書寫時,使用主辦單位的文號。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規定“文件編號應安排在發文機關文號下空行兩個位置,並安排在中間。文件的年份和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記;年份應標有全稱,並用六角括號“]”括起來;文件序號不加“否”,不做虛位(即1不做01),阿拉伯數字後加“否”字。

“以上文章的文號安排在左邊空白處,與最後壹個簽發人姓名在同壹行。”

在構成文號的三要素中,代表發文機關的字符最難擬定,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是以行政區域代替文字。使用某個地區的標準化縮寫,如北京的“北京”,上海的“上海”。

第二個是器官生成這個詞。機關系統及其職能部門常用的規範化簡稱應當作為統壹的機關用字。比如黨委用“黨”,政府用“政府”或“政府”,政府辦公室用“政府辦”或“政府辦”,交通行政部門用“通信”,農業行政部門用“農業”。

三是以文件代替文字的發文形式。除信函類公文在機關代字後標註“函”外,其余公文壹般以“發”為壹般書寫形式。但為了區分不同類型的帖子,很多地方都加了,比如上文用“報”、“請”、“呈”,會議紀要用“議”,電報用“發電”。黨委也有壹個“字”。但目前很多機構在下文、上文、駢文中分別使用“法”、“呈文”、“函”三個字作為文件的類型。

將地區代、機關代、類型代三部分結合起來,構成地方黨政機關代。

16.領導簽發的文件與原文件標註簽發人姓名有什麽區別?

兩個答案有相似之處,即發行人名稱相同,不同之處如下:

第壹,承諾的主體不同。前者是領導自己寫的;後者要求以文件格式標註和打印。壹般領導前面簽字,後面打印。

第二,標誌的載體不同。前者簽署在最終發布文件上;後者被標記在原始文件的眉上。

第三,標簽內容不同。前者還簽署了發行意見、發行人名稱、發行日期等。後者只有發行人的名字。

第四,角色不同。前者使手稿有效;後者主要是為上級部門與文件溝通提供方便。

十七、發證機關標識的字體和大小如何設置?

回答簽發機關的標識是公文標題格式的重要元素。《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中有明確規定,建議使用小字號宋字體,但沒有規定字體大小,導致發行機關標識字體大小不壹,基層單位最為常見。為了規範,根據醒目美觀的原則,可以把握兩個原則:壹是原則不大於上級機關的發文字號(如果上級機關的發文字號確實很小,可以壹樣);第二,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十八、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公文標題的排列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公文標題“壹般使用2號小標宋,排列在紅色分隔線以下兩行的位置,壹行或多行排列;回行時,字的意思要完整,排列要對稱,長短要合適,間距要適當。標題排列應該是梯形或菱形。”

十九、如何正確使用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標題由發文機關的名稱、理由和用語組成。發證機關的名稱為擬使用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根據《申請指南》的解釋,單個機關行文或者三個以下機關聯合行文時,應當列明所有發文機關的名稱;四個以上(含四個)機關聯合行文時,可以采用發文機關名稱在前加“等”的形式表示,比如“18××××等部門的通知”。

20.主要分娩器官是什麽?應該怎麽標註?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主送機關是公文的主受理機關。主送機關應當使用同類型機關的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通用名。準確確定公文的主送機關,是公文發出後能否得到及時落實和處理的關鍵因素。非壹般公文(包括下、上、平行公文)壹般只有壹個主送機關,即這個公文只有壹個接收人。只有壹個普通公文(下圖)可以有多個主送機關。還有壹些公文沒有主送機關,比如“公告”。因為“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公布重要或法律事項,壹般需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向國內外公開發布和傳播,所以沒有具體的主送機關。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規定主送機關壹般安排在標題下空行壹行的位置,在左頂框內,退回時仍在頂框內,最後壹個機關名稱用完整冒號標註。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無法顯示正文的,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頁面。主送機關名稱移版時,壹般用4號字排列,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上方各壹行,左右各壹字。在“主送”字樣後加壹個全角冒號和抄送機構名稱,返回時與冒號後第壹個字對齊,主送機構的最後壹個名稱用句號標記。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的,主送機關應放在抄送機關上方壹行,中間不加分隔線(抄送機關的排列方式與主送機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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