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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

措施全文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2021 * *中央組織部2021年8月25日制定,17年9月發布)

規則壹。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條例》,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為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的公務員的考察工作。

規則三。公務員錄用考察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人與崗位、人員相適應。調查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調查是選擇最佳候選人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錄用考察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招錄機關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的公務員招錄考察工作。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被考察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考察工作,客觀、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有關單位的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人選的政治品質、廉潔自律、道德品行等提出意見。

第六條?招錄機關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招錄機關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壹般等額確定考察人選,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差額考察人數與計劃職工人數之比壹般不高於2:1。

第七條?考察中要全面了解考生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主要關註以下內容:

(1)政治素質。註重理解政治理論學習,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覺悟、政治表現,重點看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實現“兩個保障”、熱愛中國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的政治要求。

(2)道德品行。註重理解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誠老實、公道正派,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並註意學習和工作時間以外的表現。

(3)能力素質。註重了解履行招聘崗位職責所需的學習能力、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等能力,加強職業素養考察,註重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職業作風和職業素養。

(4)心理素質。註意了解意誌品質、內在動機、自我認知、情緒管理等。,重點了解承受巨大壓力,遇到困難和挫折時的精神狀態和應對能力。

(5)學習和工作表現。註意了解學習態度、學習成績、工作作風、工作業績等。,以及在學習和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品質潛質、模範作用、責任感、服務意識、團結協作精神。

(6)遵守法律。註重了解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情況,依法依規辦事。

(7)廉潔自律。註意了解和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情趣。

考察中,註意核實考生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資格條件,有無應當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狀況,與擬招聘崗位的匹配情況。

第八條?對於以下人員,除第7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註意相關信息:

(壹)為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壹般應深入項目組織單位和服務單位,了解基層工作績效、幹部群眾認可程度、考核情況。

(2)對於高校畢業的退役士兵,壹般需要到其就讀的院校和服役部隊,深入了解其在學習和服役期間的表現。

(三)對曾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的人員,可通過適當方式或委托有關部門幫助其了解在國(境)外的學習、工作和社會交往情況。

(四)對報考保密崗位、國家安全等涉密崗位的人員,壹般應調查其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

(五)對報考基層工作經歷崗位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篩選、準確認定其基層工作經歷情況。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察人選不得確定為擬聘用人員:

(壹)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三)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錄職位相關要求的;

(四)因犯罪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刑事處罰的;

(五)在影響期屆滿前或者屆滿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

(六)被開除中國* * *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身份的;

(七)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八)受高等教育期間被學校開除的;

(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發現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較差,以及其他不適合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第十條?應對考生進行實地考察,除特殊情況外,壹般不允許以函詢或委托考察的方式代替。

根據實際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適當提前。

第十壹條?應組成檢查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壹般由組織(人事)部門人員和熟悉招聘崗位的人員組成。

調查組應當堅持公正、完整、徹底、細致的原則,如實反映調查情況和意見,並對形成的調查材料負責。考察組成員與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所列考察人選有親屬關系,有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告並回避。

考察前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提供考察人選的相關信息,明確考察內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第十二條?檢驗工作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與考生所在單位(學校)或相關單位進行溝通,確定考察的日程、步驟和相關要求。

(二)根據考生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發布考察公告。

(3)采取個別談話、查閱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等方式。,並進行民主測評、家訪、見習走訪、延期走訪等。根據需要對考生進行分類,從而對考生進行廣泛而深入的了解。

(四)聽取本單位(學校)或有關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5)對候選人進行面試,進壹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識、適應能力、人格特征、身體狀況、心理素質等方面,以及缺點和不足,確認相關評價意見,了解個人事項,核實相關信息。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註重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根據壹貫表現,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考生,撰寫考察材料。檢查材料應當由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名,所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來源,並由相關見證人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考察工作應當在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完成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壹般不超過90日;情況復雜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再次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壹)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二)涉嫌違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有具體線索且可查證的信訪事項尚未調查清楚的;

(四)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材料或信息涉嫌弄虛作假未獲批準的;

(五)人事檔案(學籍檔案)中的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疑點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長檢驗期的情形。

當達到規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長期限)時,相關審查、調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結束的,壹般應當終止聘用程序。

第十四條招聘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

擬聘用結果應及時通知應聘人員。對候選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對相關情況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五條考察人選不符合公務員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要求時,是否遞補考察人選以及遞補人選的具體原則和方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實行檢查工作責任制。因過失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組織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和考察人選,以及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檢查工作受到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來信來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並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地面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的錄用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對招錄機關的招錄考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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